業績通告


Guoco Group Limited
國 浩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一 九 九 八 / 九 九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業 績

國 浩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 或 「 本 集 團 」 )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本 集 團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除 特 殊 項 目 、 稅 項 及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後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純 利 連 同 上 年 度 同 期 之 比 較 數 字 如 下 :

附 註 :

1. 集 團 營 業 額 包 括 保 險 分 保 、 經 紀 、 包 銷 及 其 他 佣 金 、 利 息 收 入 、 保 險 費 收 益 、 股 息 收 入 、 租 金 收 入 及 投 資 淨 收 入 、 物 業 發 展 收 入 及 貨 品 銷 售 收 入 。 當 中 並 包 括 銀 行 業 務 之 淨 利 息 收 入 、 佣 金 、 收 費 和 其 他 收 入 。

2. 特 殊 項 目

3. 稅 項

香 港 利 得 稅 準 備 乃 按 期 內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16% ( 一 九 九 七 年 : 16.5% ) 之 稅 率 計 算 提 撥 準 備 。 海 外 附 屬 公 司 之 利 得 稅 乃 按 其 業 務 所 在 國 家 之 現 行 稅 率 作 出 準 備 。

所 有 因 會 計 及 稅 務 處 理 收 入 及 支 出 的 時 差 而 可 能 引 致 重 大 之 稅 項 影 響 , 如 該 時 差 預 期 在 可 見 未 來 將 合 理 地 具 體 出 現 , 則 以 負 債 方 法 備 撥 遞 延 稅 項 。

4. 每 股 盈 利

每 股 盈 利 乃 根 據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62,926,000 元 ( 一 九 九 七 年 : 港 幣 362,750,000 元 ) 及 年 內 已 發 行 之 股 份 426,631,086 股 ( 一 九 九 七 年 : 426,631,086 股 ) 計 算 。

5. 本 公 司 之 賬 目 以 美 元 結 算 , 上 述 會 計 數 字 已 根 據 於 各 自 之 財 政 期 間 結 束 時 之 適 用 匯 率 , 由 美 元 轉 換 為 等 額 港 元 , 惟 僅 供 呈 報 之 用 。 ( 一 九 九 八 年 : 1 美 元 = 港 幣 7.7475 元 ; 一 九 九 七 年 : 1 美 元 = 港 幣 7.7495 元 ) 。

6. 結 算 日 後 事 項

行 使 認 沽 期 權 以 出 售 本 集 團 於 ABN AMRO Asia ( Holdings ) Ltd 之 權 益 已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完 成 , 所 產 生 的 166,000,000 美 元 特 殊 盈 利 將 於 本 集 團 下 半 年 度 的 業 績 呈 列 。

業 務 回 顧

鑑 於 目 前 經 濟 不 景 , 本 集 團 已 於 回 顧 期 內 整 固 其 業 務 運 作 。 在 本 集 團 已 落 實 之 多 項 措 施 中 , 包 括 行 使 認 沽 期 權 出 售 本 集 團 於 ABN AMRO Asia ( Holdings ) Ltd 之 權 益 ,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特 殊 溢 利 166,000,000 美 元 ( 港 幣 1,286,000,000 元 ) , 該 項 溢 利 將 於 本 財 政 年 度 下 半 年 入 賬 , 並 將 用 作 減 低 銀 行 借 款 及 鞏 固 本 集 團 具 增 長 潛 力 之 現 有 業 務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 )

金 融 服 務 仍 為 本 集 團 核 心 業 務 之 基 礎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佔 本 集 團 營 業 額 之 78% , 儘 管 經 濟 逆 轉 , 但 該 公 司 仍 能 錄 得 合 理 溢 利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為 本 集 團 擁 有 71.73% 權 益 之 香 港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錄 得 之 未 經 審 核 中 期 綜 合 純 利 為 港 幣 506,000,000 元 , 較 上 個 財 政 年 度 同 期 下 跌 38.4% 。

利 息 淨 收 入 減 少 7.6% , 主 要 因 為 集 資 成 本 較 高 , 而 所 增 加 之 利 息 收 入 盈 利 未 能 全 部 補 足 該 等 成 本 。 結 果 期 內 邊 際 利 息 淨 額 減 少 13 個 基 點 至 2.26% 。 然 而 , 由 於 其 他 營 運 收 入 表 現 強 勁 , 道 亨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提 早 贖 回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到 期 之 350,000,000 美 元 後 償 票 據 發 行 中 有 面 值 81,000,000 美 元 債 券 , 獲 得 一 次 過 淨 收 益 港 幣 152,000,000 元 , 足 以 抵 償 利 息 淨 收 入 之 跌 幅 增 加 27.6% 有 餘 。 在 經 營 開 支 維 持 於 相 同 水 平 之 情 況 下 , 未 計 撥 備 前 之 經 營 溢 利 錄 得 3.1% 之 輕 微 增 長 。 成 本 與 收 入 之 比 例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由 39.6% 減 低 至 38.8%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在 其 貿 易 融 資 、 企 業 財 務 、 的 士 融 資 、 中 國 貸 款 及 信 用 卡 業 務 組 合 中 之 問 題 貸 款 有 增 加 的 情 況 。 而 信 貸 風 險 大 部 份 均 以 有 形 資 產 作 抵 押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優 先 考 慮 之 做 法 是 與 客 戶 洽 商 , 在 認 為 客 戶 財 政 狀 況 許 可 之 前 提 下 盡 可 能 給 予 客 戶 安 排 。 因 此 , 重 新 安 排 貸 款 總 額 大 幅 增 加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向 與 中 國 有 關 之 客 戶 提 供 之 貸 款 不 多 。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給 予 與 中 國 有 關 之 客 戶 之 貸 款 總 額 佔 總 資 產 約 0.84% 。 該 等 貸 款 中 約 有 44% 以 有 形 擔 保 作 抵 押 , 而 向 國 際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有 關 機 構 提 供 之 貸 款 則 少 於 港 幣 30,000,000 元 。

為 向 客 戶 提 供 更 佳 服 務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已 革 新 其 本 地 分 行 網 絡 , 為 客 戶 提 供 更 多 服 務 選 擇 , 以 滿 足 客 戶 之 個 人 銀 行 服 務 需 要 。 該 等 分 銷 渠 道 服 務 包 括 在 整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設 立 廣 泛 之 個 人 銀 行 分 行 網 絡 、 先 進 電 話 理 財 中 心 、 廣 泛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網 絡 、 個 人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以 及 提 供 一 系 列 信 用 卡 及 提 款 卡 服 務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為 客 戶 設 立 多 種 分 銷 渠 道 , 令 客 戶 全 年 365 日 每 日 24 小 時 均 可 享 用 集 團 所 提 供 之 金 融 服 務 。

為 貫 徹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 第 一 時 間 服 務 您 」 之 宗 旨 , 其 個 人 銀 行 業 務 部 現 正 革 新 其 分 行 , 致 力 提 供 更 現 代 化 及 以 客 為 本 之 服 務 。 是 項 革 新 亦 有 助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實 現 其 藉 著 銷 售 一 系 列 種 類 齊 全 的 金 融 服 務 產 品 以 擴 闊 其 收 入 基 礎 之 策 略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之 直 捷 網 絡 個 人 銀 行 部 率 先 採 用 資 訊 科 技 為 客 戶 提 供 新 的 分 銷 渠 道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不 斷 為 其 客 戶 推 出 更 多 不 同 類 型 之 電 話 推 銷 及 電 話 服 務 產 品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位 於 崇 光 百 貨 公 司 的 個 人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 地 點 方 便 , 服 務 時 間 每 星 期 七 天 , 為 聯 繫 客 戶 之 另 一 項 服 務 選 擇 。 同 時 , 在 百 佳 超 級 市 場 所 設 立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網 絡 亦 使 客 戶 可 更 方 便 地 享 用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之 服 務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透 過 「 優 裕 理 財 」 及 全 球 私 人 銀 行 部 , 進 一 步 為 客 戶 提 供 更 多 不 同 類 型 之 產 品 及 服 務 , 以 滿 足 客 戶 之 不 同 需 要 及 喜 好 。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海 外 信 用 卡 公 司 轉 讓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內 之 信 用 卡 業 務 予 道 亨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為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之 信 用 卡 業 務 奠 定 新 的 里 程 碑 。

商 業 銀 行 部 現 正 精 簡 其 業 務 架 構 , 以 期 可 更 迅 速 地 滿 足 客 戶 之 需 要 及 協 助 客 戶 在 日 益 艱 難 之 市 況 下 競 爭 。 道 亨 銀 行 及 海 外 信 託 銀 行 均 加 入 了 政 府 資 助 之 中 小 型 企 業 貸 款 計 劃 , 顯 示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對 是 項 重 要 業 務 之 支 持 。

道 亨 財 務 為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之 客 戶 ( 主 要 為 運 輸 業 客 戶 ) 提 供 分 期 付 款 及 租 賃 信 貸 服 務 。 道 亨 財 務 一 向 為 的 士 融 資 業 務 之 市 場 領 導 者 之 一 , 惟 該 業 務 近 期 正 面 對 最 具 挑 戰 性 之 經 營 環 境 。 道 亨 財 務 致 力 協 助 客 戶 渡 過 此 艱 難 時 期 , 並 正 為 此 目 標 而 與 客 戶 緊 密 合 作 。

企 業 銀 行 部 之 服 務 對 象 為 較 大 規 模 之 商 業 機 構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 儘 管 期 內 之 企 業 信 貸 需 求 放 緩 , 但 該 部 門 仍 透 過 其 投 資 銀 行 部 提 供 多 種 不 同 類 型 之 產 品 , 包 括 結 構 融 資 及 顧 問 服 務 , 以 期 繼 續 發 展 其 客 戶 基 礎 。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之 財 資 部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易 名 為 「 道 亨 金 融 市 場 」 , 以 期 更 能 反 映 其 經 擴 大 之 市 場 活 動 範 圍 及 規 模 。 道 亨 金 融 市 場 其 中 一 項 最 主 要 之 業 務 為 參 與 香 港 政 府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以 及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之 定 息 證 券 之 活 躍 市 場 莊 家 活 動 。

第 一 資 本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First Capital Corporation Ltd 「 第 一 資 本 集 團 」 )

第 一 資 本 集 團 為 本 集 團 擁 有 57.99% 權 益 之 附 屬 公 司 , 於 新 加 坡 上 市 。 第 一 資 本 集 團 目 前 仍 受 住 宅 物 業 市 道 低 迷 所 影 響 , 其 除 稅 前 經 營 溢 利 ( 未 計 利 息 及 外 匯 虧 損 ) 為 2,200,000 新 加 坡 元 ( 港 幣 10,300,000 元 ) , 較 上 年 同 期 下 跌 96% 。 該 集 團 已 就 部 份 發 展 物 業 作 出 可 預 見 虧 損 撥 備 約 30,100,000 新 加 坡 元 ( 港 幣 140,600,000 元 ) 。 由 於 新 加 坡 股 市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第 四 季 止 跌 回 升 , 故 第 一 資 本 集 團 撥 回 曾 就 短 期 上 市 投 資 提 撥 之 12,300,000 新 加 坡 元 ( 港 幣 57,500,000 元 ) 之 減 值 準 備 。

儘 管 新 加 坡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氣 氛 現 正 好 轉 , 但 該 國 經 濟 狀 況 仍 須 視 乎 地 區 經 濟 表 現 而 定 。 區 內 各 國 仍 需 面 對 及 適 應 去 年 金 融 風 暴 所 帶 來 的 後 患 。 預 期 下 半 年 之 經 營 環 境 仍 然 艱 鉅 及 充 滿 挑 戰 性 。

其 他 物 業 權 益

於 回 顧 期 內 , 本 集 團 在 香 港 上 市 之 物 業 附 屬 公 司 國 浩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 國 浩 地 產 」 ) 錄 得 之 除 稅 前 虧 損 為 港 幣 104,000,000 元 , 本 集 團 及 第 一 資 本 集 團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53% 及 20% 權 益 。 國 浩 地 產 在 香 港 之 投 資 物 業 繼 續 帶 來 穩 定 之 經 常 性 租 金 收 入 。 國 浩 地 產 與 主 要 物 業 發 展 商 訂 立 合 營 安 排 在 大 坑 道 及 尖 沙 咀 發 展 之 物 業 項 目 分 別 將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完 成 。 國 浩 地 產 去 年 九 月 以 具 競 爭 力 之 市 價 推 出 發 售 其 佔 30% 權 益 之 大 埔 物 業 項 目 , 市 場 反 應 熱 烈 , 預 期 餘 下 單 位 將 於 本 年 首 季 內 售 清 。 預 期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即 將 舉 行 之 賣 地 成 績 將 可 作 為 香 港 未 來 物 業 價 格 之 基 本 指 標 。 為 貫 徹 本 集 團 沿 用 之 一 般 審 慎 會 計 政 策 , 本 集 團 將 客 觀 及 按 市 價 適 當 地 評 估 其 截 至 財 政 年 度 完 結 時 之 物 業 組 合 。

Guoco Properties Limited ( 「 GPL 」 ) 為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 第 一 資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分 別 持 有 該 企 業 45% 及 55% 權 益 。 GPL 持 有 北 京 市 金 融 街 一 個 名 為 國 際 企 業 大 廈 之 17 層 高 寫 字 樓 發 展 項 目 之 75% 權 益 。 該 項 目 迄 今 已 售 出 或 租 出 約 30% 之 寫 字 樓 面 積 。

Guoco Holdings ( Philippines ) , Inc. ( 「 GHPI 」 )

GHPI 為 本 集 團 持 有 36.61% 權 益 之 聯 營 公 司 , 於 菲 律 賓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止 之 六 個 月 , GHPI 錄 得 之 綜 合 虧 損 淨 額 為 493,000,000 披 索 ( 港 幣 97,600,000 元 ) 。 虧 損 乃 因 利 率 高 企 導 致 融 資 成 本 上 漲 , 加 上 勞 工 成 本 上 升 以 及 披 索 貶 值 令 原 料 成 本 增 加 所 致 。 GHPI 各 營 運 部 門 均 受 成 本 上 漲 影 響 , 即 使 綜 合 收 益 從 3,400,000,000 披 索 ( 港 幣 670,000,000 元 ) 上 升 9% 至 3,700,000,000 披 索 ( 港 幣 730,000,000 元 ) , 亦 不 足 以 抵 償 成 本 之 升 幅 。 GHPI 現 正 採 取 所 需 措 施 重 整 投 資 、 減 低 負 債 水 平 及 削 減 經 營 成 本 , 務 求 改 善 其 財 務 業 績 。

GHPI 之 附 屬 公 司 Pepsi-Cola Products Philippines, Inc. ( 「 PCPPI 」 ) 與 PepsiCo Inc. ( 「 PCI 」 ) 之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訂 立 協 議 , 購 入 PCPPI 之 股 份 權 益 。 該 交 易 之 完 成 連 同 本 集 團 現 時 於 PCPPI 之 投 資 , 令 到 PCI 與 本 集 團 將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32.8% 與 26.5% 之 權 益 。 該 項 資 本 注 入 之 目 的 乃 為 鞏 固 PCPPI 之 長 遠 業 務 基 礎 。

Hong Leong Credit Berhad ( 「 HLC 」 )

HLC 為 本 集 團 持 有 20.88% 權 益 之 聯 營 公 司 , 於 吉 隆 坡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HLC 於 本 財 政 年 度 首 六 個 月 錄 得 之 除 稅 前 未 計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之 綜 合 溢 利 為 18,000,000 馬 來 西 亞 元 ( 港 幣 36,700,000 元 ) 。 經 計 及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應 佔 之 溢 利 及 稅 項 後 , HLC 錄 得 之 溢 利 為 1,000,000 馬 來 西 亞 元 ( 港 幣 2,000,000 元 ) 。 期 內 之 每 股 盈 利 為 0.2 馬 仙 ( 港 幣 0.4 仙 ) , 去 年 同 期 之 每 股 虧 損 則 為 13.3 馬 仙 ( 港 幣 27.1 仙 ) 。

HLC 之 銀 行 及 金 融 集 團 之 除 稅 前 溢 利 為 73,000,000 馬 來 西 亞 元 ( 港 幣 148,800,000 元 ) , 較 去 年 同 期 下 跌 25.4% 。 銀 行 及 金 融 集 團 之 不 履 約 貸 款 淨 比 率 為 9.5% 。 資 本 充 足 比 率 則 為 11.8% , 遠 高 於 最 低 規 定 。

HLC 保 險 部 之 除 稅 前 溢 利 大 幅 增 至 50,000,000 馬 來 西 亞 元 ( 港 幣 101,900,000 元 ) 。 HLC 物 業 部 錄 得 之 除 稅 前 溢 利 則 減 少 至 20,200,000 馬 來 西 亞 元 ( 港 幣 41,200,000 元 ) , 盈 利 下 跌 乃 因 建 造 業 放 緩 所 致 。

HLC 之 除 稅 前 溢 利 減 少 , 主 要 因 HLC 之 股 票 經 紀 業 務 須 提 撥 壞 賬 準 備 , 導 致 出 現 虧 損 66,000,000 馬 來 西 亞 元 ( 港 幣 134,600,000 元 ) 以 及 HLC 應 佔 其 聯 營 公 司 Perdana Merchant Bankers19,900,000 馬 來 西 亞 元 ( 港 幣 40,600,000 元 ) 之 虧 損 所 致 , 該 項 虧 損 亦 主 要 因 提 撥 貸 款 準 備 所 致 。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本 集 團 之 證 券 經 紀 業 務 公 司 — 道 亨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 道 亨 證 券 」 ) 之 業 務 儘 管 受 到 每 日 成 交 量 偏 低 之 影 響 , 仍 然 取 得 令 人 滿 意 之 業 績 。 由 於 該 公 司 執 行 審 慎 及 嚴 格 之 營 運 控 制 , 故 股 票 抵 押 貸 款 業 務 並 沒 有 蒙 受 損 失 。

道 亨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 道 亨 保 險 」 ) 之 業 務 繼 續 受 到 經 濟 逆 轉 之 不 利 影 響 , 尤 以 疲 弱 之 物 業 市 場 對 本 公 司 火 險 業 務 之 影 響 至 為 明 顯 。 然 而 , 道 亨 保 險 於 期 內 之 盈 利 仍 然 可 以 接 受 。 道 亨 保 險 現 正 透 過 道 亨 銀 行 集 團 各 零 售 分 銷 渠 道 , 互 相 銷 售 個 人 保 險 產 品 , 並 成 功 擴 大 其 產 品 線 。

道 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正 採 取 必 要 步 驟 , 確 保 建 立 穩 健 架 構 以 參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業 務 。

公 元 二 千 年 項 目

於 公 元 二 千 年 項 目 的 有 關 措 施 方 面 , 本 集 團 已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完 成 對 其 銀 行 及 金 融 服 務 業 務 之 主 要 系 統 之 檢 查 及 測 試 , 而 現 時 正 :

預 期 其 餘 所 有 措 施 將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完 成 , 但 如 有 關 措 施 受 業 內 之 時 間 表 規 限 則 除 外 。 目 前 進 程 令 人 滿 意 , 並 符 合 所 訂 目 標 。

展 望

區 內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中 出 現 的 金 融 波 動 現 正 進 入 一 個 新 階 段 , 而 整 體 情 況 尚 未 明 朗 。 由 於 根 本 的 市 場 基 礎 被 衝 擊 , 市 場 復 甦 的 時 間 實 難 以 預 計 。 然 而 ,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整 頓 業 務 。 其 中 一 個 步 驟 就 是 行 使 認 沽 期 權 , 出 售 本 集 團 於 ABN AMRO Asia ( Holdings ) Ltd 的 權 益 。 考 慮 到 本 集 團 經 營 業 務 所 在 的 國 家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經 濟 環 境 , 出 售 ABN AMRO Asia ( Holdings ) Ltd 的 權 益 所 得 溢 利 , 董 事 會 可 能 用 作 減 少 於 年 底 按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所 作 的 撥 備 。

股 息

董 事 已 就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宣 派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0.10 元 , 共 港 幣 42,663,000 元 (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中 期 股 息 : 每 股 港 幣 0.20 元 , 共 港 幣 85,326,000 元 ) , 該 項 股 息 將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派 發 予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名 列 股 東 名 冊 之 股 東 。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股 份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期 內 概 無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任 何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股 份 。

遵 守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並 無 董 事 知 悉 任 何 資 料 足 以 合 理 地 指 出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六 個 月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並 無 遵 守 本 公 司 所 採 用 之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

為 了 符 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就 本 公 司 採 用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提 出 之 其 他 規 定 , 本 公 司 已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九 日 成 立 董 事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本 公 司 將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期 間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如 欲 獲 派 上 述 股 息 , 所 有 股 票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之 股 票 必 須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九 日 下 午 四 時 前 送 交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一 八 三 號 合 和 中 心 十 七 樓 ,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承 董 事 會 命
公 司 秘 書
王 慧 娜

香 港 ,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