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九 九 七 年 度 業 績
主 席 報 告 書
截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集 團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及 扣 除 特 殊 準 備 後 之 綜 合 純 利
為 港 幣 一 百 二 十 二 億 六 千 六 百 萬 元 , 一 九 九 六 年 度
則 為 港 幣 一 百 二 十 億 二 千 萬 元 。 本 集 團 已 為 環 海 街
之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撥 出 港 幣 七 億 五 千 萬 元 之 特 殊 準 備
, 另 上 市 公 司 證 券 投 資 之 特 殊 準 備 為 港 幣 九 億 二 千
萬 元 。 每 股 盈 利 為 港 幣 三 元 二 角 一 仙 , 而 一 九 九 六
年 度 則 為 港 幣 三 元 三 角 二 仙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擬 於 即 將 召 開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建 議
派 發 末 期 息 每 股 港 幣 一 元 一 角 , 連 同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派 付 之 中 期 息 每 股 港 幣 四 角 八 仙 , 一 九
九 七 年 度 全 年 總 派 息 額 為 每 股 港 幣 一 元 五 角 八 仙 ,
較 一 九 九 六 年 度 每 股 港 幣 一 元 五 角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點
三 。
全 年 回 顧
自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 「 一 國 兩 制 」 成 功 落 實 ,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工 商 業 帶 來 有 利 及 穩 定 之 經 營 環 境 。 集 團 在 香 港 、 內 地 及 全 球 二 十 多 個 國 家 之 業 務 均 持 續 穩 定 增 長 。 雖 然 亞 洲 各 地 於 過 去 多 個 月 來 遭 受 前 所 未 有 之 金 融 風 暴 衝 擊 , 由 於 集 團 旗 下 業 務 多 元 化 , 加 上 業 務 範 圍 遍 及 世 界 各 地 , 除 本 地 一 地 產 項 目 可 能 遭 受 損 失 外 , 集 團 於 本 年 度 所 受 影 響 較 為 輕 微 。
本 年 度 集 團 投 資 物 業 之 租 金 收 益 增 長 理 想 , 加 上 其 他 業 務 之 收 入 增 加 , 足 以 彌 補 目 前 物 業 發 展 放 緩 之 低 溢 利 收 益 。 但 近 期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均 受 到 金 融 風 暴 衝 擊 , 尤 當 眾 多 新 落 成 寫 字 樓 陸 續 推 出 市 場 招 租 時 , 定 對 一 九 九 八 年 度 之 租 金 水 平 構 成 一 定 壓 力 。
位 於 希 爾 頓 酒 店 舊 址 之 長 江 集 團 中 心 部 分 樓 面 將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年 底 入 伙 , 地 庫 停 車 場 工 程 第 二 期 及 其 餘 部 分 預 計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全 部 完 成 。 而 集 團 在 香 港 及 內 地 增 添 多 個 地 產 發 展 項 目 , 補 充 土 地 儲 備 , 為 地 產 部 門 帶 來 極 大 之 發 展 潛 力 及 盈 利 增 長 。 上 述 項 目 正 處 於 不 同 發 展 階 段 , 若 市 場 環 境 配 合 , 青 衣 及 大 埔 之 項 目 可 於 今 年 對 集 團 之 業 績 作 出 貢 獻 。
本 年 度 集 團 之 港 口 及 有 關 服 務 因 其 全 球 貨 運 設 施 之 總 吞 吐 量 遠 遠 超 越 一 九 九 六 年 之 水 平 , 業 績 斐 然 。 集 團 在 國 際 貨 櫃 碼 頭 之 權 益 由 百 分 之 七 十 七 點 五 增 至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 國 際 貨 櫃 業 務 不 斷 擴 展 , 年 度 之 總 吞 吐 量 上 升 百 分 之 十 三 , 超 過 葵 涌 貨 櫃 港 之 平 均 增 幅 ; 於 成 本 控 制 、 貨 運 容 量 及 港 口 整 體 效 率 方 面 皆 有 顯 著 改 善 , 對 港 口 之 營 運 大 為 有 利 。 集 團 為 應 付 珠 江 三 角 洲 與 香 港 之 間 之 水 路 貨 運 而 與 合 夥 人 合 作 發 展 之 屯 門 貨 運 碼 頭 項 目 , 亦 續 有 進 展 。 在 內 地 , 集 團 所 有 集 裝 箱 碼 頭 均 表 現 良 好 , 鹽 田 港 第 二 期 發 展 工 程 亦 進 展 理 想 。 英 國 菲 力 斯 杜 港 本 年 度 業 績 良 好 , 進 一 步 鞏 固 其 英 國 主 要 貨 櫃 港 之 地 位 。 集 團 最 近 收 購 Thamesport 及 Harwich 兩 個 貨 櫃 港 , 逐 漸 加 強 在 英 國 之 港 口 業 務 。 同 時 , 集 團 於 年 度 內 逐 步 拓 展 加 勒 比 海 地 區 之 業 務 規 模 , 收 購 大 巴 哈 馬 島 多 個 運 輸 、 酒 店 及 度 假 物 業 項 目 以 進 行 重 建 。
雖 然 零 售 市 場 於 下 半 年 度 步 入 困 境 , 屈 臣 氏 有 限 公 司 透 過 擴 展 亞 洲 區 之 業 務 及 加 強 內 地 之 製 造 業 及 分 銷 網 , 對 集 團 之 溢 利 繼 續 作 出 實 質 貢 獻 。 百 佳 超 級 市 場 本 年 度 業 績 非 常 成 功 , 不 止 提 高 香 港 市 場 佔 有 率 , 在 內 地 之 業 務 , 尤 其 華 南 地 區 , 亦 有 良 好 進 展 。 屈 臣 氏 大 藥 房 之 亞 洲 區 業 務 續 有 溢 利 , 惟 所 得 收 益 因 亞 洲 貨 幣 貶 值 而 略 受 影 響 。 香 港 豐 澤 電 子 器 材 及 電 器 連 鎖 業 務 之 銷 售 成 績 卓 越 , 本 年 度 溢 利 繼 續 增 長 。 汎 亞 系 統 於 本 年 度 與 豐 澤 合 併 , 正 研 究 拓 展 新 業 務 。
在 亞 洲 區 經 濟 進 入 困 境 , 各 地 市 場 競 爭 愈 加 激 烈 之 情 況 下 , 集 團 之 電 訊 業 務 仍 錄 得 溢 利 。 集 團 在 香 港 之 電 訊 市 場 佔 有 率 獲 得 驕 人 增 長 , 現 時 之 GSM, CDMA 及 PCS 網 絡 客 戶 總 數 已 增 至 約 六 十 一 萬 六 千 人 。 集 團 推 出之 PCS 服 務 受 到 消 費 者 歡 迎 ; 網 絡 拓 展 工 程 亦 有 長 足 進 展 , 使 集 團 獲 得 額 外 容 量 以 應 付 未 來 所 需 。 集 團 之 固 定 網 絡 之 建 設 工 程 進 展 理 想 , 已 超 逾 原 定 進 度 。 該 網 絡 除 加 強 主 要 商 業 地 區 覆 蓋 能 力 外 , 更 接 駁 到 多 個 人 口 稠 密 之 公 共 屋 苑 及 私 人 屋 苑 。 IDD 0080 雖 面 對 極 激 烈 競 爭 , 但 仍 能 將 客 戶 網 擴 大 一 倍 以 上 , 通 話 量 亦 有 相 當 增 長 。 雖 然 香 港 之 傳 呼 市 場 持 續 萎 縮 , 但 集 團 之 傳 呼 業 務 仍 穩 居 領 先 地 位 。 展 望 將 來 , 該 等 業 務 將 繼 續 貫 徹 執 行 本 年 度 開 展 之 嚴 格 控 制 成 本 計 劃 , 並 將 選 擇 性 地 推 展 新 服 務 。
在 國 際 市 場 方 面 , 集 團 成 功 擴 大 印 度 及 澳 洲 之 流 動 電 話 客 戶 網 , 並 收 購 斯 里 蘭 卡 一 間 流 動 電 話 公 司 。 集 團 不 斷 在 全 球 各 地 尋 覓 投 資 機 會 , 其 中 一 個 項 目 為 收 購 美 國 一 間 PCS 公 司 部 分 權 益 , 該 公 司 為 總 人 口 達 六 千 六 百 萬 之 地 區 提 供 個 人 通 訊 服 務 。 藉 此 項 收 購 , 集 團 在 美 國 龐 大 流 動 電 話 市 場 , 邁 出 了 重 要 的 第 一 步 。 在 歐 洲 方 面 , Orange 之 客 戶 網 於 去 年 七 月 份 跨 越 一 百 萬 大 關 , 佔 英 國 全 國 通 訊 市 場 淨 增 長 量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現 時 , Orange 擁 有 大 約 一 百 三 十 萬 名 客 戶 , 佔 全 國 市 場 百 分 之 十 四 。 Orange 亦 於 去 年 購 入 一 間 獲 批 奧 地 利 第 三 個 流 動 電 話 牌 照 之 財 團 百 分 之 十 七 權 益 , 進 一 步 增 強 其 在 歐 洲 市 場 之 擴 展 機 會 。
加 拿 大 赫 斯 基 石 油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表 現 良 好 , 不 僅 業 務 收 益 大 增 , 其 股 東 價 值 、 現 金 流 量 及 生 產 量 亦 有 可 觀 增 長 。 在 國 際 業 務 方 面 , 該 公 司 已 就 內 地 一 個 漸 進 式 石 油 開 發 項 目 簽 訂 多 項 協 議 , 進 展 令 人 鼓 舞 。
集 團 透 過 長 江 集 團 重 組 而 取 得 百 分 之 八 十 四 點 五 八 權 益 之 長 江 基 建 , 其 年 度 業 務 有 強 勁 增 長 , 年 內 簽 定 項 目 之 投 資 金 額 合 共 港 幣 四 十 三 億 元 。 隨 著 越 來 越 多 私 人 企 業 參 與 內 地 基 建 項 目 , 預 料 來 年 長 江 基 建 在 內 地 投 資 步 伐 將 會 持 續 不 變 。 香 港 電 燈 之 收 益 維 持 增 長 , 其 純 利 較 一 九 九 六 年 度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三 點 四 。
展 望
亞 洲 區 金 融 風 暴 持 續 多 時 , 對 香 港 經 濟 增 長 構 成 頗 嚴 重 之 負 面 影 響 , 亦 打 擊 市 民 之 購 買 力 , 導 致 消 費 意 欲 低 迷 , 直 接 影 響 到 多 個 行 業 之 前 景 。 在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 利 率 不 穩 定 及 競 爭 加 強 之 陰 影 下 , 一 九 九 八 年 勢 將 面 臨 更 大 挑 戰 。
集 團 根 基 良 好 、 財 務 穩 健 , 並 於 過 去 一 年 著 手 延 長 各 項 融 資 年 期 , 更 進 一 步 鞏 固 本 身 財 政 狀 況 , 加 強 現 金 流 量 及 資 金 週 轉 能 力 , 使 集 團 有 充 分 實 力 掌 握 湧 現 之 投 資 機 會 , 持 續 擴 展 各 項 核 心 業 務 。 以 集 團 充 裕 之 財 務 資 源 , 足 夠 面 對 當 前 之 經 濟 形 勢 。
過 去 多 年 , 集 團 在 海 外 各 地 作 出 多 項 投 資 , 每 一 項 目 全 部 為 集 團 具 豐 富 經 驗 之 業 務 範 疇 , 各 皆 取 得 比 預 期 為 佳 之 成 績 及 不 少 愉 快 經 歷 , 並 將 於 一 兩 年 後 陸 續 為 集 團 帶 來 可 觀 之 回 報 。
祖 國 加 強 改 革 開 放 所 實 施 之 政 策 , 將 賦 予 集 團 更 大 之 拓 展 空 間 。 集 團 對 內 地 及 香 港 之 經 濟 前 景 充 滿 信 心 , 並 將 繼 續 以 香 港 為 業 務 根 基 , 執 行 集 團 之 長 遠 政 策 , 爭 取 香 港 及 內 地 每 一 個 投 資 機 會 , 並 秉 承 過 去 之 策 略 , 以 審 慎 態 度 繼 續 在 海 外 地 區 作 選 擇 性 發 展 。
集 團 財 務 董 事 盛 永 能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退 休 , 惟 仍 留 任 和 記 黃 埔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赫 斯 基 石 油 之 副 主 席 , 繼 續 為 集 團 服 務 。 本 人 謹 此 對 其 過 去 十 四 年 來 對 集 團 所 作 之 忠 誠 寶 貴 貢 獻 , 致 以 謝 忱 。
本 人 謹 向 董 事 會 各 位 董 事 及 集 團 所 有 員 工 之
熱 心 支 持 及 努 力 不 懈 , 深 表 謝 意 。
主 席
李 嘉 誠
香 港 ,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和 記 黃 埔 有 限 公 司 | |||
業績概要 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
一九九七年
|
一九九六年 港幣百萬元 |
||
營業額 |
44,590 |
36,662 |
|
營業溢利 |
8,697 |
6,262 |
|
所佔聯營公司 |
3,537 |
3,631 |
|
末包括特殊 |
12,234 |
9,893 |
|
特殊項目 |
2,483 |
4,100 |
|
除稅前溢利 |
14,717 |
13,993 |
|
稅項 |
|||
香港 | |||
本公司及附屬公司 | 631 |
556 |
|
聯營公司 | 221 |
324 |
|
海外 | |||
本公司及附屬公司 | 136 |
202 |
|
聯營公司 | 191 |
229 |
|
除稅後溢利 | 13,538 |
12,682 |
|
少數股東權益 | 1,272 |
662 |
|
股東應佔溢利 | 12,266 |
12,020 |
|
股息 | 6,123 |
5,703 |
|
是年度保 留溢利 |
6,143 |
6,317 |
|
每股盈利 |
3.21 港元 |
3.32 港元 |
|
每股股息 | |||
中期息 | 0.48 港元 |
0.42 港元 |
|
末期息 | 1.10 港元 |
1.08 港元 |
|
1.58 港元 |
1.50 港元 |
||
1. | 末 包 括 特 殊 項 目 前 溢 利 包 含 出 售 有 關 物 業 後 自 物 業 重 估 儲 備 撥 入 之 港 幣 1,145,400,000 元 ( 一 九 九 六 年 為 港 幣 7,000,000 元)。 |
2. | 特 殊 項 目 包 括 : 將 本 集 團 在 亞 洲 衛 星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和 Procter & Gamble-Hutchison Limited 所 佔 之 部 分 股 權 出 售 而 獲 得 之 溢 利 , 加 上 將 本 集 團 在 香 港 電 燈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所 佔 之 權 益 轉 讓 予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所 得 之 溢 利 , 再 減 除 因 本 集 團 之 上 市 證 券 投 資 及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減 值 而 分 別 撥 出 之 港 幣 920,000,000 元 及 港 幣 750,000,000 元 之 準 備。 |
3. | 香 港 利 得 稅 已 根 據 估 計 應 課 稅 之 溢 利 減 往 年 稅 務 虧 損 , 按 稅 率 百 分 之 十 六 點 五 ( 一 九 九 六 年 亦 為 百 分 之 十 六 點 五 ) 作 出 準 備 。 海 外 課 稅 已 根 據 估 計 應 課 稅 之 溢 利 減 往 年 稅 務 虧 損 , 按 適 當 稅 率 作 出 準 備 。 |
4. | 每 股 盈 利 乃 根 據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並 以 一 九 九 七 年 內 已 發 行 之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3,825,914,582 股 ( 一 九 九 六 年 為 3,616,784,011 股 ) 而 計 算 。 至 於 完 全 攤 薄 後 之 每 股 盈 利 , 因 與 未 攤 薄 前 無 大 差 距 , 故 不 在 此 提 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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