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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委 員 會

  • 董 事 之 證 券 交 易
  • 董 事 對 財 務 報 表 之 責 任
  • 內 部 監 控
  •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 守 則 」 )
  • 股 東 權 益 ( 包 括 「 股 東 提 名 候 選 董 事 之 程 序 」 )
  • 投 資 者 關 係 及 股 東 通 訊 政 策
  • 公 司 細 則
  •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 此 網 站 之 中 文 版 本 內 容 謹 供 參 考 , 中 英 文 本 如 有 歧 義 , 一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董 事 會

    董 事 名 單
    執 行 董 事
    周 洪 濤 先 生
    李 亮 先 生
    李 煒 先 生 ( 董 事 會 主 席 )
    李 曦 先 生
    李 振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智 鴻 先 生
    方 穎 女 士
    郭 輝 先 生

    董 事 會 已 成 立 三 個 委 員 會 , 分 別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 下 表 列 出 每 位 董 事 會 成 員 於 該 些 委 員 會 擔 任 之 會 員 身 分 :

    董 事
    審 核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執 行 董 事
    周 洪 濤 先 生
    李 亮 先 生
    李 煒 先 生
    李 曦 先 生
    李 振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智 鴻 先 生
    主 席
    成 員
    主 席
    方 穎 女 士
    成 員
    主 席
    成 員
    郭 輝 先 生
    成 員
    成 員
    成 員

    附 註 :
    主 席 有 關 董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成 員 有 關 董 事 委 員 會 成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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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現 由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為 羅 智 鴻 先 生 , 而 成 員 為 王 清 漳 先 生 及 郭 輝 先 生 。

    審 核 委 員 會 負 責 委 聘 外 部 核 數 師 ; 審 閱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資 料 及 監 察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及 會 計 守 則 、 內 部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 該 委 員 會 亦 負 責 審 核 本 集 團 之 中 期 及 財 務 業 績 。

    <審 核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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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現 由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為 羅 智 鴻 先 生 , 而 成 員 為 王 清 漳 先 生 及 郭 輝 先 生 。

    薪 酬 委 員 會 之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審 閱 、 考 慮 及 批 准 建 議 , 以 及 向 董 事 會 就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薪 酬 之 本 公 司 政 策 及 架 構 提 供 意 見 。 薪 酬 委 員 會 亦 評 估 執 行 董 事 之 表 現 。

    薪 酬 委 員 會 就 個 別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政 策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 並 由 董 事 會 作 最 終 決 定 。

    董 事 薪 酬 按 各 董 事 之 技 能 、 知 識 及 經 驗 ; 於 本 公 司 參 與 之 事 務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釐 定 。 董 事 或 會 獲 授 購 股 權 作 為 彼 等 長 期 持 續 服 務 本 集 團 之 獎 勵 或 報 酬 。

    <薪 酬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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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現 由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為 王 清 漳 先 生 , 而 成 員 為 羅 智 鴻 先 生 及 郭 輝 先 生 。

    提 名 委 員 會 之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定 期 檢 討 董 事 會 之 架 構 、 規 模 及 組 成 ; 及 就 任 何 提 議 改 變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推 薦 意 見 。

    本 公 司 組 織 細 則 賦 予 董 事 會 權 力 委 任 任 何 人 士 出 任 董 事 , 以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或 擔 任 董 事 會 新 成 員 。 合 資 格 候 選 人 將 獲 提 呈 董 事 會 以 供 考 慮 , 評 選 準 則 主 要 根 據 候 選 人 之 專 業 資 格 及 經 驗 。

    <提 名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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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之 證 券 交 易

    本 公 司 已 就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採 納 一 套 行 為 守 則 , 其 條 款 及 規 定 準 則 符 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 上 市 規 則 」 ) 附 錄 1 0 所 載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 「 標 準 守 則 」 ) 。

    本 公 司 已 向 所 有 董 事 作 出 特 定 查 詢 , 所 有 董 事 確 認 於 過 往 財 政 年 度 已 遵 守 標 準 守 則 所 要 求 之 標 準 及 本 公 司 自 訂 有 關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行 為 守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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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對 財 務 報 表 之 責 任

    董 事 知 悉 彼 等 負 責 編 製 本 集 團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法 定 要 求 及 適 用 會 計 準 則 編 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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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部 監 控
    董 事 會 全 權 負 責 維 持 本 公 司 健 全 及 有 效 之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本 公 司 內 部 審 核 部 門 定 期 進 行 獨 立 檢 討 , 並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就 本 公 司 之 內 部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充 足 有 效 向 董 事 會 匯 報 檢 討 結 果 。 董 事 會 透 過 本 公 司 之 內 部 審 核 部 門 每 年 檢 討 本 公 司 之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是 否 有 效 , 包 括 有 關 財 務 、 營 運 及 遵 守 法 則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程 序 , 並 指 派 本 公 司 之 高 級 管 理 層 執 行 該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本 公 司 之 管 理 層 持 續 維 持 及 監 察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董 事 會 亦 已 審 閱 並 信 納 本 公 司 資 源 充 足 、 本 公 司 會 計 及 財 務 報 告 部 門 之 僱 員 之 資 歷 及 經 驗 , 以 及 彼 等 之 培 訓 計 劃 及 財 務 預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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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 守 則 」 )

    董 事 會 致 力 維 持 健 全 的 企 業 管 治 , 並 相 信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 原 則 及 常 規 將 為 本 公 司 之 利 益 相 關 者 ( 包 括 股 東 、 投 資 者 、 員 工 、 客 戶 、 供 應 商 及 社 會 ) 帶 來 信 任 及 信 心 。

    於 過 往 財 政 年 度 , 本 公 司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守 則 內 之 所 有 有 關 條 文 , 惟 於 本 公 司 年 報 之 企 業 管 治 部 分 內 所 披 露 之 差 異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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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東 權 益
    ( 以 下 摘 要 謹 供 參 考 。 如 內 容 與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細 則 或 上 市 規 則 有 任 何 不 相 符 之 處 , 請 參 閱 相 應 之 組 織 細 則 及 上 市 規 則 。 )

    股 東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之 程 序

    根 據 細 則 第 85 條 , 如 持 股 量 佔 附 有 可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之 權 利 的 本 公 司 已 繳 股 本 不 少 於 十 分 之 一 的 股 東 以 書 面 文 件 提 出 要 求 , 則 董 事 須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處 理 有 關 要 求 內 列 明 的 任 何 事 務 ; 以 及 有 關 會 議 須 於 該 等 要 求 提 交 日 期 起 計 兩 個 月 內 舉 行 。

    股 東 提 名 候 選 董 事 之 程 序

    根 據 細 則 第 85 條 , 如 股 東 希 望 在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名 推 選 非 公 司 董 事 的 人 士 出 任 董 事 職 位 , 該 股 東 可 把 書 面 通 知 寄 至 本 公 司 位 於 香 港 之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的 董 事 會 收 。

    為 方 便 本 公 司 通 知 股 東 該 提 案 , 該 書 面 通 知 必 須 註 明 參 選 董 事 的 人 士 的 全 名 , 包 括 其 按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 ( 2 ) 條 規 定 要 求 的 履 歷 詳 情 , 並 由 有 關 股 東 ( 除 將 被 提 名 人 士 外 ) 簽 署 , 以 及 由 該 人 士 簽 署 以 表 明 願 意 接 受 被 推 選 。

    根 據 細 則 第 85 條 , 發 出 最 短 通 告 的 期 限 須 至 少 為 七 ( 7 ) 日 , 且 倘 該 等 通 告 是 於 寄 發 有 關 該 推 選 的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後 才 呈 交 , 則 呈 交 該 等 通 告 的 期 間 由 寄 發 有 關 該 推 選 的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日 起 計 至 不 遲 於 該 股 東 大 會 舉 行 日 期 前 七 ( 7 ) 日 止 。

    倘 本 公 司 在 刊 發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後 , 收 到 一 名 股 東 提 名 某 名 人 士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參 選 董 事 的 通 知 , 須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第 2.07C 條 的 規 定 刊 登 公 告 或 發 出 補 充 通 函 , 並 於 公 告 或 補 充 通 函 內 包 含 該 被 提 名 參 選 董 事 人 士 的 資 料 。

    本 公 司 須 評 估 是 否 有 必 要 押 後 選 舉 大 會 , 並 給 予 股 東 至 少 10 個 營 業 日 考 慮 公 告 或 補 充 通 函 所 披 露 的 有 關 資 料 。

    股 東 大 會 之 投 票 及 通 告

    按 上 市 規 則 要 求 , 除 主 席 秉 誠 決 定 准 許 純 粹 有 關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外 ,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大 會 一 概 以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進 行 。 為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會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舉 行 前 至 少 20 個 完 整 營 業 日 派 送 予 所 有 股 東 , 而 就 其 他 股 東 大 會 而 言 , 則 會 在 大 會 舉 行 前 至 少 10 個 完 整 營 業 日 派 送 予 所 有 股 東 。

    根 據 細 則 第 59 條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須 發 出 不 少 於 二 十 一 ( 21 ) 個 完 整 日 及 不 少 於 二 十 ( 20 ) 個 營 業 日 之 通 知 召 開 。 所 有 其 他 股 東 大 會 ( 包 括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須 發 出 不 少 於 十 四 ( 14 ) 個 完 整 日 及 不 少 於 十 ( 10 ) 個 完 整 營 業 日 之 通 知 召 開 , 惟 以 下 情 形 , 股 東 大 會 可 於 較 短 之 通 知 期 限 發 出 通 知 召 開 :

    ( a ) 如 為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由 全 體 有 權 出 席 及 投 票 的 股 東 同 意 ; 及

    ( b ) 如 為 任 何 其 他 大 會 , 則 由 大 多 數 有 權 出 席 及 投 票 的 股 東 ( 合 共 佔 全 體 股 東 於 該 大 會 的 總 表 決 權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 95 % ) ) 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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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資 者 關 係 及 股 東 通 訊 政 策

    總 體 政 策

    董 事 局 須 與 股 東 及 公 眾 投 資 者 持 續 保 持 溝 通 , 並 須 定 期 檢 討 本 政 策 以 確 保 有 效 及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

    向 股 東 及 公 眾 投 資 者 傳 達 資 訊 主 要 透 過 本 公 司 編 制 的 財 務 報 告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及 其 他 可 能 召 開 的 股 東 大 會 , 同 時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登 載 所 有 呈 交 予 聯 交 所 的 公 開 披 露 資 料 、 本 公 司 的 企 業 傳 訊 及 其 他 公 司 刊 物 。

    須 時 刻 確 保 有 效 及 適 時 向 股 東 及 公 眾 投 資 者 傳 達 有 關 資 料 。 任 何 對 本 政 策 的 問 題 應 傳 達 至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

    溝 通 途 徑

    股 東 查 詢

    股 東 可 向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分 處 查 詢 有 關 其 名 下 持 股 的 問 題 。

    股 東 及 公 眾 投 資 者 可 要 求 索 取 本 公 司 之 資 料 , 該 些 資 料 乃 根 據 有 關 規 則 及 法 律 予 以 公 開 。

    公 司 網 站

    本 公 司 一 貫 就 企 業 溝 通 及 與 投 資 者 關 係 採 取 高 透 明 度 的 政 策 。

    為 加 強 與 投 資 者 及 公 眾 的 有 效 溝 通 , 本 公 司 設 立 網 頁(www.irasia.com/listco/hk/seecmedia/index.htm), 透 過 電 子 方 式 及 時 披 露 公 司 公 告 、 股 東 資 料 和 其 他 有 關 之 財 務 及 非 財 務 資 料 。

    網 頁 定 期 刊 登 本 公 司 按 上 市 規 則 所 要 求 之 文 件 。

    股 東 大 會

    本 公 司 鼓 勵 股 東 參 加 股 東 大 會 , 如 他 們 未 能 出 席 , 則 委 派 代 表 代 替 其 出 席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

    對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的 程 序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 以 確 保 其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和 有 關 法 律 的 要 求 。

    與 公 眾 投 資 者 的 溝 通

    為 促 進 本 公 司 與 股 東 及 公 眾 投 資 者 之 間 的 溝 通 , 有 需 要 時 本 公 司 會 為 投 資 者 / 分 析 員 舉 行 簡 介 會 及 進 行 個 別 會 面 、 傳 媒 訪 問 及 投 資 者 推 廣 活 動 等 。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職 員 但 凡 與 投 資 者 、 分 析 員 、 傳 媒 或 其 他 外 界 有 利 益 的 相 關 人 士 聯 絡 接 觸 或 溝 通 對 話 , 均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的 披 露 責 任 及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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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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