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事 公 佈 本 公 司 旗 下 之 一 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恆 輝 有 限 公 司 ( 「 恆 輝 」 ) 與 上 海 市 中 虹 按 現 階 段 之 預 計 , 合 營 公 司 將 於 本 項 目 之 首 期 開 發 其 中 約 佔 5 萬 2 千 平 方 米 之 地 塊 , 可 提 供 之 建 築 面 積 約 為 23 萬 7 千 平 方 米 , 其 中 之 16 萬 平 方 米 為 住 宅 單 位 , 其 餘 部 份 將 作 為 商 業 及 停 車 場 用 途 。 該 地 塊 位 處 於 一 個 地 下 鐵 路 車 站 之 上 , 此 車 站 預 期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落 成 。 上 海 瑞 城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 關 連 公 司 」 ) 是 一 家 間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約 64% 股 權 之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的 附 屬 公 司 , 現 正 負 責 瑞 虹 新 城 5 號 地 塊 之 開 發 ( 5 號 地 塊 並 不 包 括 在 本 項 目 之 內 ) 。 根 據 一 份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由 恆 輝 及 關 連 公 司 所 簽 訂 之 合 同 ( 「 退 讓 合 同 」 ) , 持 有 本 項 目 的 開 發 權 及 權 益 之 關 連 公 司 已 經 作 出 承 諾 , 其 中 包 括 : ( i ) 退 讓 及 交 出 該 項 目 的 開 發 權 及 權 益 ; 及 ( ii ) 作 出 合 理 的 努 力 促 使 中 國 有 關 機 關 及 部 門 向 合 營 公 司 發 出 本 項 目 的 開 發 權 及 權 益 證 明 。 基 於 以 上 承 諾 , 恆 輝 亦 會 促 使 合 營 公 司 : ( i ) 在 收 到 新 發 出 所 需 權 益 文 件 後 的 10 個 工 作 天 之 內 , 向 關 連 公 司 支 付 人 民 幣 184,546,731 元 ( 約 1.72 億 港 元 ) , 此 數 額 乃 根 據 關 連 公 司 為 本 項 目 已 付 出 的 若 干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及 地 塊 動 拆 遷 平 整 工 程 之 費 用 運 算 出 來 的 ; 及 ( ii ) 每 當 售 出 住 宅 單 位 時 , 當 每 平 方 米 的 實 際 平 均 售 價 超 出 人 民 幣 7,500 元 ( 「 基 本 售 價 」 ) 時 , 向 關 連 公 司 就 每 平 方 米 的 出 售 面 積 支 付 超 出 部 份 之 20% 。 另 外 每 當 出 租 商 業 單 位 時 , 當 每 平 方 米 的 實 際 平 均 租 金 超 出 每 天 每 平 方 米 0.7 美 元 ( 「 基 本 租 金 」 ) 時 , 向 關 連 公 司 就 每 平 方 米 的 出 租 面 積 支 付 超 出 部 份 之 20% 。 當 計 算 出 來 的 金 額 相 等 或 少 於 零 時 , 合 營 公 司 無 須 向 關 連 公 司 支 付 任 何 金 額 。 當 任 何 一 期 之 地 塊 的 動 拆 遷 平 整 費 用 及 建 築 成 本 的 總 和 超 出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幣 5,200 元 之 估 計 成 本 時 , 基 本 售 價 及 基 本 租 金 將 會 相 應 地 按 照 相 同 之 百 份 比 調 升 。 此 外 , 倘 若 於 任 何 一 個 開 發 期 之 任 何 商 業 單 位 被 出 售 時 , 所 得 之 銷 售 金 額 分 配 與 合 營 公 司 及 關 連 公 司 的 方 案 , 應 反 映 租 金 收 入 分 配 的 安 排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 合 營 合 同 構 成 本 公 司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之 交 易 , 而 退 讓 合 同 則 構 成 本 公 司 一 項 關 連 之 交 易 , 是 項 關 連 之 交 易 須 待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後 , 方 可 作 實 。 一 個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已 成 立 , 就 退 讓 合 同 內 之 條 款 作 出 考 慮 並 向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適 當 的 建 議 。 一 名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將 會 獲 委 任 , 向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 |
合 營 合 同
合 同 日 期 | : |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合 營 雙 方 | : | 恆 輝 及 上 海 合 作 方 |
經 營 範 圍 | : | 分 期 建 設 及 開 發 位 於 中 國 上 海 市 虹 口 區 約 佔 30 萬 平 方 米 用 作 住 宅 及 配 套 商 業 用 途 之 若 干 地 塊 。 |
投 資 總 額 | : | 人 民 幣 14 億 元 ( 約 13.08 億 港 元 ) , ( 為 開 發 本 項 目 首 期 的 發 展 成 本 之 估 計 數 額 ) 。 |
註 冊 資 本 | : | 合 營 公 司 之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4.67 億 元 ( 約 4.36 億 港 元 ) , 其 99% 及 1% 分 別 由 恆 輝 及 上 海 合 作 方 投 入 , 當 中 之 人 民 幣 1 億 元 必 須 於 合 營 公 司 成 立 後 的 90 天 內 按 雙 方 之 出 資 比 例 繳 清 。 投 資 總 額 超 出 註 冊 資 本 之 金 額 , 預 計 大 部 份 由 銀 行 融 資 及 內 部 資 金 撥 付 。 |
董 事 會 | : | 合 營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將 由 6 位 董 事 組 成 。 恆 輝 可 以 委 派 其 中 5 位 董 事 , 上 海 合 作 方 可 委 派 1 位 。 董 事 長 及 副 董 事 長 將 分 別 由 恆 輝 及 上 海 合 作 方 委 派 。 |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 : | 為 期 70 年 , 從 合 營 公 司 獲 得 土 地 使 用 權 證 之 日 起 計 算 。 |
損 益 分 配 | : | 按 恆 輝 及 上 海 合 作 方 分 別 於 合 營 公 司 之 出 資 比 例 分 配 。 |
合 營 公 司 的 終 止 | : | 於 合 營 公 司 合 營 期 限 屆 滿 時 , 合 營 公 司 的 全 部 固 定 資 產 歸 上 海 合 作 方 所 有 。 當 按 有 關 之 法 律 及 規 定 進 行 清 算 後 , 所 有 剩 餘 之 流 動 資 產 歸 恆 輝 所 有 。 |
管 轄 之 法 律 | : | 中 國 法 律 |
先 決 條 件 | : | ( i ) 獲 得 上 海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之 批 准 ( ii ) 合 營 合 同 及 退 讓 合 同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 如 上 市 規 則 有 此 要 求 ) 獲 得 獨 立 股 東 之 批 准 。 |
特 別 儲 備 基 金 | : | 恆 輝 及 上 海 合 作 方 各 自 向 虹 口 區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之 特 別 儲 備 基 金 支 付 人 民 幣 5 千 萬 元 。 除 本 項 目 之 開 發 首 期 外 , 此 金 額 用 作 補 貼 其 他 開 發 期 之 發 展 成 本 。 |
退 讓 合 同
合 同 日 期 | :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
合 同 雙 方 | : | 恆 輝 及 關 連 公 司 |
承 諾 | : | ( a ) 關 連 公 司 作 出 有 利 於 恆 輝 之 承 諾 , 當 恆 輝 作 出 要 求 時 , 關 連 公 司 會 ( i ) 退 讓 及 交 出 本 項 目 的 開 發 權 及 權 益 , ( ii ) 作 出 合 理 的 努 力 促 使 中 國 有 關 管 治 機 關 向 合 營 公 司 發 出 大 部 份 相 同 於 關 連 公 司 現 正 享 有 之 期 限 及 條 件 的 權 益 證 明 。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至 少 不 會 低 於 原 本 由 關 連 公 司 所 享 有 之 開 發 權 及 權 益 的 剩 餘 期 限 , 及 ( iii ) 簽 署 及 遞 交 被 合 理 要 求 的 文 件 以 及 處 理 被 合 理 要 求 的 事 宜 , 以 履 行 其 在 退 讓 合 同 內 所 規 定 之 義 務 。 |
( b ) 恆 輝 作 出 有 利 於 關 連 公 司 之 承 諾 , 同 意 作 出 合 理 的 努 力 促 使 如 下 事 宜 ( i ) 成 立 合 營 公 司 ( ii ) 當 關 連 公 司 按 照 承 諾 合 理 地 處 理 所 有 應 當 處 理 之 事 務 時 , 合 營 公 司 會 支 付 補 償 金 額 與 關 連 公 司 , 並 簽 署 及 遞 交 被 合 理 要 求 之 文 件 和 處 理 被 合 理 要 求 的 事 宜 , 以 獲 取 新 發 出 的 所 需 權 益 文 件 。 | ||
補 償 金 額 | : | 當 合 營 公 司 收 到 新 發 出 權 益 文 件 後 , 恆 輝 會 促 使 合 營 公 司 於 10 個 工 作 天 之 內 , 向 關 連 公 司 支 付 人 民 幣 184,546,731 元 ( 約 1.72 億 港 元 ) 。 該 為 數 人 民 幣 184,546,731 元 ( 約 1.72 億 港 元 ) 之 金 額 是 根 據 關 連 公 司 為 本 項 目 的 若 干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及 地 塊 的 動 拆 遷 平 整 工 程 已 付 出 之 費 用 運 算 出 來 。 |
收 益 分 配 安 排 | : | 考 慮 到 關 連 公 司 同 意 上 述 承 諾 及 補 償 金 額 之 安 排 , 恆 輝 將 促 使 合 營 公 司 在 出 售 住 宅 單 位 時 , 向 關 連 公 司 就 每 平 方 米 的 出 售 面 積 支 付 超 出 基 本 售 價 的 20% 。 另 外 , 當 合 營 公 司 在 出 租 商 業 單 位 時 , 向 關 連 公 司 就 每 平 方 米 的 出 租 面 積 支 付 超 出 基 本 租 金 的 20% 。 當 ( i ) 計 算 出 來 的 金 額 相 等 或 少 於 零 時 , 合 營 公 司 無 須 向 關 連 公 司 支 付 任 何 金 額 ; 及 |
任 何 一 期 住 宅 單 位 之 基 本 售 價 應 在 以 下 情 況 發 生 時 盡 早 計 算 ( i ) 當 該 期 90% 或 以 上 的 住 宅 單 位 已 經 出 售 ; 或 ( ii ) 該 期 之 發 展 完 成 後 18 個 月 , 以 較 早 發 生 者 為 準 。 及 後 , 每 6 個 月 結 算 一 次 。 | ||
任 何 一 期 商 業 單 位 之 基 本 租 金 應 當 在 該 期 85% 或 以 上 的 商 業 單 位 已 經 出 租 後 盡 早 計 算 。 及 後 , 每 6 個 月 結 算 一 次 。 | ||
倘 若 任 何 一 個 開 發 期 之 任 何 商 業 單 位 被 出 售 時 , 所 得 之 銷 售 金 額 分 配 與 合 營 公 司 及 關 連 公 司 的 方 案 , 應 反 映 上 述 租 金 收 入 分 配 的 安 排 。 | ||
先 決 條 件 | : | ( i ) 按 有 關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 退 讓 合 同 獲 得 獨 立 股 東 之 批 准 。 |
( ii )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當 天 或 之 前 , 合 營 公 司 取 得 新 發 出 之 所 需 權 益 (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權 證 ) 。 |
成 立 合 營 公 司 之 理 由
本 公 司 之 核 心 業 務 為 建 築 、 承 建 、 建 築 材 料 以 及 以 香 港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為 主 的 地 產 發 展 , 為 股 東 謀 求 整 體 最 大 回 報 是 本 公 司 之 要 旨 。 合 營 公 司 於 上 海 發 展 大 型 住 宅 項 目 , 與 本 公 司 經 營 之 核 心 業 務 可 以 產 生 協 同 作 用 。 透 過 投 資 合 營 公 司 , 不 但 可 以 落 實 以 上 之 公 司 要 旨 及 繼 續 以 建 築 及 與 建 築 相 關 之 行 業 為 經 營 重 心 , 同 時 為 本 公 司 開 拓 一 個 長 遠 發 展 新 領 域 。 董 事 相 信 憑 藉 本 公 司 參 與 香 港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之 成 功 個 案 , 投 資 合 營 公 司 將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極 富 吸 引 力 的 機 會 , 將 業 務 擴 展 至 上 海 的 優 質 大 型 住 宅 市 場 , 並 可 充 份 利 用 本 公 司 在 建 築 、 承 建 、 成 本 控 制 及 項 目 管 理 上 之 經 驗 及 資 源 。 位 於 上 海 市 中 心 可 供 開 發 大 型 物 業 之 土 地 十 分 有 限 。 董 事 相 信 合 營 合 同 條 款 均 公 平 合 理 。 基 於 以 上 的 理 由 , 董 事 相 信 投 資 於 合 營 公 司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
本 公 司 之 一 般 資 料
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建 築 、 承 建 、 樓 宇 翻 新 及 裝 修 、 建 築 材 料 製 造 及 銷 售 , 包 括 水 泥 , 石 料 及 混 凝 土 、 以 及 以 香 港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為 主 的 地 業 發 展 。
關 連 交 易 及 須 予 披 露 之 交 易
須 予 披 露 之 交 易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 合 營 合 同 已 構 成 瑞 安 建 業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之 交 易 。
關 連 交 易
關 連 公 司 是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之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間 接 持 有 瑞 安 建 業 約 64% 股 權 。 因 此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 退 讓 合 同 已 構 成 瑞 安 建 業 一 項 關 連 之 交 易 , 並 須 待 獨 立 股 東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批 准 後 , 方 可 作 實 。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一 個 已 經 組 成 的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將 會 對 退 讓 合 同 內 之 條 款 作 出 考 慮 , 並 就 該 條 款 對 獨 立 股 東 而 言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提 供 建 議 。 一 名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於 稍 後 將 會 獲 委 任 , 向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及 通 告
載 有 合 營 合 同 及 退 讓 合 同 詳 情 、 召 開 批 准 該 退 讓 合 同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函 、 由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所 發 出 之 推 薦 書 、 以 及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之 函 件 , 當 中 就 該 退 讓 合 同 內 之 條 款 對 獨 立 股 東 而 言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提 供 意 見 之 通 告 , 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盡 快 寄 發 予 股 東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當 天 或 前 后 舉 行 , 會 上 將 提 呈 一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該 退 讓 合 同 。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及 其 關 連 公 司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將 於 該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棄 權 投 票 。
釋 義
在 本 公 佈 內 , 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詞 語 具 有 以 下 意 義 :
「 關 連 公 司 」 | 指 | 上 海 瑞 城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是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中 外 合 營 公 司 , 其 99% 股 權 由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間 接 持 有 ,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亦 間 接 持 有 瑞 安 建 業 約 64% 股 權 |
「 董 事 」 | 指 |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
「 恆 輝 」 | 指 | 恆 輝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旗 下 之 一 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 | 指 | 就 退 讓 合 同 向 獨 立 股 東 作 出 建 議 的 被 委 任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
「 獨 立 股 東 」 | 指 | 除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及 其 關 連 公 司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以 外 之 股 東 |
「 合 營 合 同 」 | 指 | 恆 輝 及 上 海 合 作 方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就 發 展 本 項 目 而 將 成 立 一 家 合 營 公 司 所 簽 訂 之 合 同 |
「 合 營 公 司 」 | 指 | 一 家 根 據 合 營 合 同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中 外 合 營 公 司 , 其 99% 及 1% 股 權 分 別 由 恆 輝 及 上 海 合 作 方 所 持 有 |
「 上 市 規 則 」 | 指 |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 中 國 」 | 指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 本 項 目 」 | 指 | 分 期 建 設 及 開 發 位 於 中 國 上 海 市 虹 口 區 佔 地 約 30 萬 平 方 米 用 作 住 宅 及 配 套 商 業 用 途 之 項 目 |
「 退 讓 合 同 」 | 指 | 關 連 公 司 與 恆 輝 就 補 償 金 額 及 雙 方 收 益 分 配 安 排 所 簽 訂 之 合 同 |
「 補 償 金 額 」 | 指 | 恆 輝 補 償 與 關 連 公 司 人 民 幣 184,546,731 元 ( 約 1.72 億 港 元 ) , 該 數 額 是 基 於 關 連 公 司 為 本 項 目 已 支 付 的 動 拆 遷 平 整 工 程 及 開 發 若 干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的 費 用 運 算 出 來 的 |
「 上 海 合 作 方 」 | 指 | 上 海 市 中 虹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
「 股 東 」 | 指 |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持 有 人 |
「 瑞 安 建 業 」 或 「 本 公 司 」 | 指 |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 |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 指 | 本 公 司 將 召 開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藉 以 批 准 退 讓 合 同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本 公 佈 以 1 港 元 兌 人 民 幣 1.07 元 之 匯 率 將 人 民 幣 換 算 為 港 元 僅 供 參 考 。
承 董 事 會 命
董 事 總 經 理
蔡 玉 強
香 港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 僅 以 資 識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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