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須 予 披 露 之 交 易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翠 城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成 功 以 港 幣 509,288,000 元 投 得 一 幅 位 於 將 軍 澳 之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之 住 宅 發 展 用 地 。 |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十 日 , 董 事 會 接 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地 政 總 署 之 通 知 , 翠 城 就 發 展 下 文 所 述 之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之 地 皮 所 提 交 之 標 書 , 已 被 特 區 政 府 接 納 。
有 關 地 皮 之 資 料
地 點 | : | 新 界 西 貢 將 軍 澳 第 六 十 五 A 區 六 十 二 號 地 段 |
地 皮 面 積 | : | 大 約 為 25,101 平 方 米 |
年 期 | : | 自 特 區 政 府 與 翠 城 簽 訂 有 關 該 地 皮 之 合 約 起 計 , 為 期 五 十 年 , 預 計 該 合 約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或 之 前 簽 訂 |
該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項 目 之 資 料
建 築 面 積 | ||
住 宅 | : | 大 約 為 179,390 平 方 米 |
商 業 | : | 大 約 為 2,450 平 方 米 |
停 車 位 數 目 | : | 約 610 個 |
項 目 發 展 期 限 | : | 自 合 約 簽 訂 日 起 計 , 約 三 十 個 月 |
地 價 | : | 港 幣 509,288,000 元 |
付 款 方 法 | : | 地 價 之 百 份 之 十 即 港 幣 50,928,000 元 , 已 於 該 標 書 獲 接 納 之 日 支 付 , 餘 下 之 百 份 之 九 十 即 港 幣 458,359,200 元 , 將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七 日 或 之 前 支 付 。 |
項 目 所 需 資 金 | : | 本 集 團 內 部 資 金 及 銀 行 融 資 |
住 宅 單 位 之 保 證 回 購 價 格 | : | 以 可 銷 售 面 積 計 算 , 每 平 方 米 港 幣 16,400 元 , 可 銷 售 面 積 約 為 建 築 面 積 之 百 份 之 八 十 六 |
投 資 理 由
董 事 會 認 為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具 有 吸 引 力 , 考 慮 到 本 集 團 擁 有 之 財 政 資 源 及 建 築 經 驗 , 本 集 團 應 可 有 效 地 把 握 此 市 場 機 會 。 董 事 會 相 信 該 項 投 資 將 增 加 本 集 團 未 來 數 年 之 盈 利 。
其 他
本 公 司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其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建 築 及 建 築 材 料 業 務 。
載 有 關 於 該 項 發 展 項 目 進 一 步 資 料 之 通 函 , 本 公 司 將 盡 早 寄 予 股 東 。
承 董 事 會 命
董 事 總 經 理
蔡 玉 強
香 港 ,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 僅 以 資 識 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