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關 於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配 售 26,000,000 股 現 有 股 份 事 項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 ) 董 事 會 接 獲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 「 賣 方 」 ) 通 知 , 賣 方 已 簽 署 一 份 股 份 配 售 協 議 , 以 配 售 價 每 股 港 幣 八 元 二 角 , 配 售 本 公 司 現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一 元 的 股 份 26,000,000 股 ( 「 股 份 」 ) , 予 獨 立 機 構 投 資 者 ( 「 配 售 」 ) 。 |
董 事 會 接 獲 賣 方 通 知 , 賣 方 已 委 託 匯 豐 投 資 銀 行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及 百 利 達 銀 行 , 以 配 售 價 每 股 港 幣 八 元 二 角 , 配 售 26,000,000 股 股 份 予 獨 立 機 構 投 資 者 。 該 配 售 價 格 較 股 份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聯 交 所 」 ) 所 報 收 市 價 港 幣 八 元 四 角 五 分 折 讓 約 百 分 之 三 。 該 26,000,000 股 股 份 佔 本 公 司 約 現 已 發 行 股 本 百 分 之 十 。
賣 方 目 前 持 有 本 公 司 現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百 分 之 七 十 三 點 九 , 除 此 之 外 , 並 無 任 何 人 士 在 本 公 司 現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擁 有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權 益 。 於 配 售 完 成 時 , 賣 方 將 持 有 本 公 司 現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點 九 。
賣 方 有 意 透 過 是 次 配 售 , 提 高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的 公 眾 持 股 數 目 , 從 而 增 加 股 份 交 易 的 流 通 量 。
除 上 述 所 披 露 外 , 董 事 會 並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足 以 或 可 能 影 響 股 份 價 格 的 事 宜 為 根 據 上 市 協 議 第 二 段 所 規 定 的 一 般 責 任 而 須 予 披 露 者 。
承 董 事 會 命
公 司 秘 書
李 志 強
香 港 ,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 僅 以 資 識 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