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 通 告 Shui On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s Limited (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 * )
一 、 | 省 覽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 董 事 會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 |
二 、 | 宣 派 末 期 股 息 。 |
三 、 | 選 舉 董 事 及 釐 定 董 事 酬 金 。 |
四 、 | 重 聘 核 數 師 並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 |
五 、 | 作 為 特 別 事 項 , 考 慮 及 酌 情 通 過 或 經 修 訂 後 通 過 下 列 決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 |
( I ) | 「 動 議 : | ||
( a ) | 在 下 文 ( b ) 段 之 限 制 下 , 一 般 性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有 關 期 間 ( 定 義 見 下 文 ) 內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一 切 權 力 以 配 發 、 發 行 及 處 理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之 額 外 股 份 , 以 及 訂 立 或 授 予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或 之 後 需 要 或 可 能 需 要 行 使 此 等 權 力 之 售 股 建 議 、 協 議 及 認 股 權 ( 包 括 本 公 司 債 券 、 認 股 權 証 及 可 兌 換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債 券 ) ; | ||
( b )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依 據 本 決 議 案 之 批 准 配 發 或 同 意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配 發 及 發 行 之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 惟 依 據 ( i ) 發 行 股 權 ; ( ii ) 當 時 所 採 納 向 本 公 司 及 /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之 僱 員 授 予 或 發 行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可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權 利 之 任 何 認 股 權 計 劃 或 類 似 安 排 或 ( iii )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而 不 時 提 出 之 任 何 以 股 代 息 之 股 份 配 發 安 排 者 除 外 ) 不 得 超 過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之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而 上 述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數 額 限 制 ; 及 | ||
( c ) |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 | ||
「 有 關 期 間 」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之 時 至 下 列 三 者 中 之 最 早 日 期 止 之 期 間 : | |||
( i ) |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 | ||
( ii ) | 按 法 例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舉 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 及 | ||
( iii ) | 本 決 議 案 所 載 之 授 權 經 由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予 以 撤 銷 或 修 訂 之 日 。 」 | ||
( II ) | 「 動 議 : | ||
( a ) | 在 下 文 ( b ) 段 之 限 制 下 , 一 般 性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有 關 期 間 ( 定 義 見 下 文 ) 內 依 據 所 有 適 用 法 例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聯 交 所 」 )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一 切 權 力 , 於 聯 交 所 購 回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之 股 份 ; | ||
( b ) | 本 公 司 依 據 上 文 ( a ) 段 之 批 准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面 值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之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而 上 述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數 額 限 制 ; 及 | ||
( c ) |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 「 有 關 期 間 」 一 詞 與 載 於 召 開 本 會 議 之 通 告 第 I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所 賦 予 該 詞 之 涵 義 相 同 。 」 | ||
( III ) | 「 動 議 擴 大 根 據 載 於 召 開 本 會 議 之 通 告 第 I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授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一 般 配 發 、 發 行 及 處 理 本 公 司 額 外 股 份 之 權 力 , 加 入 本 公 司 依 據 召 開 本 會 議 之 通 告 第 II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所 述 之 授 權 而 購 回 之 本 公 司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 惟 此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之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 |
承 董 事 會 命
公 司 秘 書
李 志 強
香 港 ,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附 註 :
1. | 凡 有 權 出 席 上 述 大 會 及 投 票 之 股 東 , 均 有 權 委 任 一 位 或 多 位 代 表 出 席 , 及 於 投 票 表 決 時 代 其 投 票 。 受 委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 |
2. |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連 同 經 簽 署 之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 如 有 ) 或 經 由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 之 該 等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副 本 , 最 遲 須 於 大 會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總 辦 事 處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6-8 號 瑞 安 中 心 34 樓 , 方 為 有 效 。 |
3. |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二 )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五 日 ( 星 期 二 )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
4. | 就 上 述 第 I 項 決 議 案 而 言 , 董 事 會 謹 聲 明 , 本 公 司 現 時 並 無 任 何 計 劃 發 行 新 股 。 要 求 股 東 授 權 之 原 因 , 乃 遵 照 聯 交 所 之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而 提 出 。 |
5. | 一 份 載 有 關 於 上 述 第 II 項 決 議 案 之 說 明 函 件 , 將 連 同 一 九 九 九 /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報 寄 予 各 股 東 。 |
* | 僅 以 資 識 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