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九 九 八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中 期 報 告
摘 要
業 績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本 集 團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除 稅 及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後 未 經 審 核 之 綜 合 溢 利 為 一 億 八 千 二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 較 一 九 九 七 年 同 期 增 長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點 四 。 每 股 盈 利 港 幣 七 角 ,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長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點 四 。
本 集 團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業 績 , 連 同 一 九 九 七 年 同 期 之 比 較 數 字 , 列 載 如 下 :
附 註 :
1. 稅 項
香 港 利 得 稅 乃 根 據 期 內 之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稅 率 百 分 之 十 六 ( 一 九 九 七 年 : 百 分 之 十 六 點 五 ) 撥 備 。
2. 每 股 盈 利
(甲) 基 本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乃 根 據 期 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182,629,328 港 元 ( 一 九 九 七 年 : 145,580,536 港 元 ) 及 已 發 行 股 份 260,000,000 股 ( 一 九 九 七 年 : 260,000,000 股 ) 而 計 算 。
(乙) 攤 薄
經 攤 薄 之 每 股 盈 利 乃 根 據 期 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182,629,328 港 元 ( 一 九 九 七 年 : 145,580,536 港 元 ) 及 經 調 整 潛 在 攤 薄 影 響 之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數 260,239,864 股 ( 一 九 九 七 年 : 260,064,739 股 ) 。
中 期 股 息
董 事 會 宣 佈 派 發 中 期 股 息 , 每 股 港 幣 四 角 ( 一 九 九 七 年 : 港 幣 一 角 五 分 ) , 予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 星 期 一 ) 名 列 股 東 名 冊 內 之 股 東 。 中 期 股 息 將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五 ) 派 發 。
暫 停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本 公 司 將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 星 期 三 )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 星 期 一 ) 期 間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為 確 保 享 有 是 次 中 期 股 息 之 權 利 ,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四 時 前 一 併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標 準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111 號 永 安 中 心 5 樓 。
業 務 回 顧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 本 集 團 之 營 業 額 為 二 十 億 四 千 二 百 萬 港 元 , 較 一 九 九 七 年 同 期 下 降 百 分 之 十 六 點 八 。 未 經 審 核 除 稅 及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後 之 綜 合 溢 利 為 一 億 八 千 二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 增 長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點 四 。
建 築 系
隨 著 於 上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內 完 成 九 項 工 程 合 約 , 現 正 施 工 的 二 十 一 項 工 程 , 由 於 較 多 處 於 施 工 期 初 段 , 屬 低 工 程 量 時 期 , 令 期 內 錄 得 較 低 之 合 約 金 額 。 此 乃 建 築 系 於 期 內 營 業 額 祇 錄 得 十 六 億 四 千 四 百 萬 港 元 , 較 去 年 同 期 二 十 億 三 千 五 百 萬 港 元 為 低 之 主 因 。 整 體 而 言 , 基 於 現 有 工 程 項 目 之 邊 際 利 潤 改 善 及 有 效 成 本 控 制 , 建 築 系 之 盈 利 仍 持 續 上 升 。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 建 築 系 共 有 七 項 新 工 程 動 工 , 合 約 總 值 約 為 四 十 七 億 港 元 , 其 中 包 括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成 功 投 得 之 將 軍 澳 「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 發 展 合 約 之 地 基 工 程 。 該 項 發 展 預 計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首 季 完 成 , 並 將 為 集 團 未 來 數 個 財 政 年 度 帶 來 穩 定 利 潤 。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 集 團 成 功 取 得 一 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到 期 之 二 十 二 億 六 千 五 百 萬 港 元 抵 押 貸 款 , 作 為 上 述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之 項 目 融 資 。
建 築 系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之 建 築 工 程 合 約 總 值 及 未 完 成 工 程 總 值 分 別 約 為 一 百 二 十 億 港 元 及 八 十 六 億 港 元 , 去 年 九 月 底 則 分 別 為 一 百 零 一 億 港 元 及 六 十 七 億 港 元 。
瑞 安 承 建 已 積 極 參 與 競 投 房 屋 委 員 會 之 工 程 合 約 。 從 事 其 他 政 府 及 機 構 建 築 工 程 之 瑞 安 建 築 , 現 正 參 與 建 築 署 多 項 「 設 計 與 施 工 」 工 程 之 投 標 , 並 已 獲 取 機 場 管 理 局 及 將 軍 澳 地 鐵 支 線 多 項 工 程 投 標 之 預 審 資 格 。 申 請 九 廣 鐵 路 西 鐵 工 程 項 目 之 預 審 資 格 亦 正 進 行 中 。
建 築 材 料 系
雖 於 現 今 經 濟 低 迷 環 境 中 , 私 營 建 築 業 務 放 緩 , 但 由 於 房 委 會 工 程 項 目 增 加 , 建 安 混 凝 土 之 生 產 量 續 處 於 高 水 平 , 而 預 拌 混 凝 土 之 生 產 量 亦 較 去 年 同 期 輕 微 上 升 。 然 過 往 穩 定 之 售 價 最 近 亦 面 對 下 調 壓 力 , 但 預 計 對 毛 利 祇 有 輕 微 影 響 。 建 安 混 凝 土 手 頭 訂 單 現 仍 維 持 於 約 一 百 萬 立 方 米 之 滿 意 水 平 , 並 足 以 令 遠 東 水 泥 保 持 良 好 表 現 。
雖 然 南 丫 石 業 之 石 料 生 產 量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長 百 分 之 十 點 六 , 但 由 於 新 機 場 及 有 關 基 建 工 程 相 繼 完 工 , 填 海 石 料 需 求 顯 著 下 降 , 令 營 業 額 受 到 影 響 。 然 而 , 因 填 海 石 料 之 利 潤 較 低 , 對 整 體 業 績 影 響 輕 微 。
重 慶 水 泥 合 資 企 業 , 自 年 產 量 達 三 十 萬 噸 之 新 建 旋 投 產 後 , 營 業 額 及 利 潤 均 有 滿 意 增 長 。 南 京 之 合 資 水 泥 廠 已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移 交 予 本 集 團 , 然 因 亞 洲 區 內 水 泥 供 應 過 剩 , 曾 一 度 引 致 國 內 沿 海 城 市 水 泥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 現 其 生 產 及 銷 售 量 已 回 復 正 常 之 水 平 。
展 望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發 表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指 出 , 近 期 物 業 價 格 下 跌 已 打 擊 公 眾 信 心 及 對 銀 行 體 系 構 成 壓 力 , 因 此 , 樓 價 需 穩 定 下 來 。 董 先 生 並 宣 佈 特 區 政 府 將 暫 停 興 建 新 的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單 位 , 並 研 究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中 , 居 者 有 其 屋 部 份 應 佔 之 規 模 。 特 區 政 府 亦 重 申 其 長 遠 建 屋 目 標 為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起 的 五 年 內 , 平 均 每 年 提 供 五 萬 個 住 屋 單 位 。
展 望 未 來 , 鑑 於 建 築 系 仍 有 大 量 未 完 成 合 約 , 而 短 期 內 房 委 會 、 建 築 署 、 九 廣 鐵 路 之 西 鐵 工 程 及 將 軍 澳 地 鐵 支 線 亦 有 大 量 工 程 招 標 , 建 築 系 於 未 來 數 年 可 望 取 得 更 高 之 營 業 額 及 盈 利 。
上 述 大 量 之 建 築 工 程 , 亦 將 為 建 築 材 料 系 之 混 凝 土 、 水 泥 及 石 礦 產 品 帶 來 穩 定 之 需 求 。
再 者 , 內 地 大 型 基 礎 建 設 開 展 步 伐 加 快 , 及 水 災 後 之 重 建 工 作 , 勢 將 提 升 對 高 質 水 泥 之 需 求 , 預 期 集 團 在 重 慶 及 南 京 之 水 泥 廠 均 會 因 而 得 益 。
倘 無 未 能 預 見 之 負 面 因 素 , 集 團 預 期 下 半 年 度 之 盈 利 將 持 續 增 長 。
董 事 於 股 份 之 權 益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根 據 證 券 ( 公 開 權 益 ) 條 例 ( 「 公 開 權 益 條 例 」 )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存 置 之 股 東 登 記 冊 所 載 錄 , 董 事 持 有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公 司 股 本 權 益 如 下 :
附 註 : 本 公 司 之 192,148,000 股 股 份 由 Bosrich Unit Trust 擁 有 之 Shui On Company Limited 持 有 。 此 單 位 信 託 之 單 位 由 一 全 權 信 託 擁 有 , 而 羅 康 瑞 先 生 乃 該 全 權 信 託 之 受 益 人 。 因 此 , 羅 康 瑞 先 生 被 視 為 擁 有 該 等 股 份 之 權 益 。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董 事 擁 有 根 據 本 公 司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獲 授 購 股 權 之 個 人 權 益 如 下 :
* 接 受 配 發 每 一 購 股 權 所 付 出 之 款 項 為 港 幣 一 元 。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 並 無 董 事 行 使 任 何 購 股 權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
除 上 述 外 ,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並 無 其 他 權 益 記 載 於 按 公 開 權 益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內 。
主 要 股 東
除 「 董 事 於 股 份 之 權 益 」 一 節 中 所 披 露 之 權 益 外 , 本 公 司 根 據 公 開 權 益 條 例 第 十 六 ( 一 ) 條 規 定 存 置 之 主 要 股 東 登 記 冊 所 顯 示 ,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並 無 任 何 人 士 在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擁 有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之 權 益 。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股 份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
應 對 公 元 二 千 年 電 腦 問 題
本 集 團 已 採 納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 就 符 合 公 元 二 千 年 過 渡 規 定 所 頒 佈 之 定 義 , 簡 言 之 , 即 電 腦 系 統 及 電 子 設 備 於 公 元 二 千 年 或 其 前 後 , 其 操 作 表 現 及 功 能 均 不 會 受 到 日 期 所 影 響 。
集 團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就 公 元 二 千 年 電 腦 問 題 進 行 詳 細 風 險 評 估 , 並 已 製 訂 全 面 之 工 作 計 劃 及 時 間 表 。 此 外 , 由 本 公 司 一 位 執 行 董 事 領 導 , 及 集 團 內 部 電 腦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之 專 責 小 組 亦 已 成 立 , 專 責 執 行 應 對 工 作 。
集 團 就 公 元 二 千 年 電 腦 問 題 之 應 對 工 作 包 括 提 升 及 更 換 現 有 未 能 應 對 之 電 腦 硬 件 及 程 式 , 並 修 改 集 團 內 部 編 寫 之 電 腦 應 用 軟 件 。 同 時 , 集 團 現 正 要 求 供 應 商 及 服 務 商 確 認 其 產 品 及 服 務 能 否 應 對 公 元 二 千 年 電 腦 問 題 。
應 對 工 作 現 按 計 劃 順 利 進 行 。 集 團 已 訂 下 目 標 ,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第 二 季 達 至 全 面 應 對 , 預 計 公 元 二 千 年 電 腦 問 題 將 不 會 對 集 團 之 業 務 運 作 構 成 任 何 重 大 影 響 。
此 項 計 劃 所 需 費 用 估 計 約 為 三 百 萬 港 元 , 主 要 用 於 提 升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 已 發 生 之 費 用 約 五 十 萬 港 元 , 大 部 份 以 資 本 性 支 出 列 賬 ; 另 已 訂 合 約 而 於 財 務 報 表 未 作 撥 備 之 費 用 約 七 十 萬 港 元 , 而 已 授 權 但 未 簽 訂 合 約 之 費 用 約 為 一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之 審 核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成 立 , 並 已 於 十 一 月 初 舉 行 其 首 次 會 議 。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於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 除 非 執 行 董 事 依 據 本 公 司 細 則 須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輪 流 告 退 而 並 未 具 體 指 定 任 期 外 , 本 公 司 已 遵 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 上 市 規 則 」 )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之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九 項 應 用 指 引
本 公 司 一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已 訂 立 一 項 貸 款 協 議 , 為 上 文 所 述 之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項 目 提 供 融 資 。 據 此 , 羅 康 瑞 先 生 及 其 聯 繫 人 士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須 於 該 貸 款 協 議 期 間 維 持 實 益 擁 有 本 公 司 及 該 附 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權 益 。 該 項 目 貸 款 總 額 為 2,265,000,000 港 元 , 而 還 款 期 為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地 政 處 長 就 該 項 目 發 出 滿 意 紙 後 六 個 月 , 以 較 早 之 日 期 為 準 。
承 董 事 會 命
主 席
羅 康 瑞
香 港 ,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