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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HU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中 華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中 期 業 績

中 華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 ) 董 事 會 ( 「 董 事 會 」 ) 欣 然 宣 佈 ,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 本 集 團 」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業 績 ( 「 中 期 業 績 」 ) , 連 同 二 零 零 零 年 同 期 之 比 較 數 字 如 下 :



附 註 :

1. 會 計 政 策

未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 「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 ) 第 25 條 「 中 期 財 務 申 報 」 而 編 製 。 惟 由 於 本 公 司 引 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規 則 ( 「 上 市 規 則 」 ) 所 載 之 過 渡 性 條 文 , 因 此 並 無 呈 列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之 比 較 金 額 。 除 了 有 關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第 9 條 ( 修 訂 本 ) 「 結 賬 日 後 事 項 」 及 第 30 條 「 企 業 合 併 」 外 , 本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及 編 製 基 準 與 編 製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相 同 。

因 採 用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第 9 條 ( 修 訂 本 ) , 於 結 賬 日 後 擬 派 之 股 息 不 能 於 結 賬 日 列 為 流 動 負 債 , 因 此 ,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列 為 流 動 負 債 之 擬 派 末 期 股 息 為 數 7,152,000 港 元 已 重 新 分 類 並 列 於 股 東 權 益 中 。 此 改 變 對 損 益 表 並 無 任 何 影 響 。

採 用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第 30 條 之 主 要 影 響 為 將 商 譽 披 露 為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之 資 產 並 將 此 商 譽 按 其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在 損 益 表 內 攤 銷 。

2. 分 類 資 料

本 集 團 按 經 營 業 務 劃 分 之 營 業 額 及 除 稅 前 溢 利 所 作 貢 獻 之 分 析 如 下 :



由 於 本 集 團 之 營 業 額 及 除 稅 前 溢 利 貢 獻 主 要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之 業 務 , 故 此 並 無 呈 列 以 經 營 業 務 地 區 劃 分 之 分 析 。

3. 經 營 溢 利

經 營 溢 利 乃 經 扣 除 / ( 計 入 ) 下 列 各 項 :


4. 財 務 費 用


5. 稅 項


中 國 大 陸 稅 項 乃 按 於 中 國 大 陸 營 運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應 課 稅 收 入 以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 由 於 董 事 認 為 負 債 不 會 於 可 見 將 來 變 現 , 故 未 作 出 遞 延 稅 項 撥 備 。

6. 每 股 盈 利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乃 按 股 東 應 佔 純 利 38,002,000 港 元 ( 二 零 零 零 年 : 7,626,000 港 元 ) 及 回 顧 期 內 已 發 行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2,980,016,725 股 ( 二 零 零 零 年 : 2,980,016,725 股 ) 計 算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及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數 已 作 出 追 朔 調 整 , 以 反 映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生 效 之 股 份 拆 細 。 由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並 無 出 現 有 攤 薄 影 響 的 事 項 , 因 此 並 無 計 算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及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

中 期 股 息

董 事 議 決 向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之 股 東 派 發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0.2 港 仙 (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股 份 拆 細 後 ) 。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二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星 期 三 (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 ,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轉 讓 登 記 手 續 , 在 此 期 間 股 份 不 能 轉 讓 。 如 欲 享 有 中 期 股 息 者 , 須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時 前 將 填 妥 之 轉 讓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登 捷 時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地 址 為 香 港 中 環 夏 愨 道 十 號 和 記 大 廈 四 樓 。

業 績 回 顧

董 事 會 欣 然 公 佈 ,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錄 得 營 業 額 129,339,000 港 元 , 股 東 應 佔 日 常 業 務 純 利 38,002,000 港 元 及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為 0.0128 港 元 , 比 較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營 業 額 57,280,000 港 元 、 股 東 應 佔 日 常 業 務 純 利 7,626,000 港 元 及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0.0026 港 元 ( 就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股 份 拆 細 作 出 調 整 ) , 分 別 上 升 約 126% 、 398% 及 392% 。 本 集 團 之 中 期 業 績 未 經 審 核 , 惟 已 由 本 公 司 之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

業 務 回 顧

本 集 團 之 營 業 額 主 要 包 括 預 售 中 國 廣 州 海 珠 半 島 花 園 施 工 中 之 第 三 期 住 宅 單 位 及 出 售 中 國 重 慶 港 渝 廣 場 已 落 成 之 單 位 , 以 及 廣 州 及 重 慶 之 商 業 平 台 租 金 收 入 。

期 內 本 集 團 之 業 績 有 所 改 善 , 主 要 由 於 預 售 海 珠 半 島 花 園 第 三 期 單 位 之 成 績 理 想 及 期 內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產 生 盈 利 。 海 珠 半 島 花 園 第 三 期 上 層 結 構 工 程 已 完 成 興 建 , 預 期 第 三 期 住 宅 單 位 將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初 可 供 入 住 。 預 期 本 集 團 營 業 額 可 望 於 海 珠 半 島 花 園 第 三 期 竣 工 後 大 幅 上 升 。

為 了 擴 大 業 務 範 圍 及 提 供 額 外 之 收 入 來 源 , 本 集 團 已 將 業 務 多 元 化 。 除 物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之 核 心 業 務 外 , 本 集 團 亦 向 中 國 地 區 ( 包 括 香 港 及 澳 門 ) 之 公 司 客 戶 銷 售 網 上 英 語 學 習 課 程 , 以 及 向 廣 州 市 飛 躍 信 息 技 術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 飛 躍 」 ) 提 供 獨 家 技 術 顧 問 服 務 , 在 廣 東 省 ( 深 圳 除 外 ) 設 立 及 開 發 傳 呼 中 心 及 經 營 電 話 銀 行 繳 費 網 閘 。

中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在 即 , 加 上 北 京 成 功 申 辦 二 零 零 八 年 奧 運 , 預 料 英 語 學 習 課 程 之 需 求 將 大 大 增 加 , 預 期 網 上 英 語 學 習 課 程 之 銷 售 將 為 本 集 團 在 不 久 將 來 帶 來 額 外 收 入 。

隨 著 飛 躍 成 功 與 主 要 電 訊 及 公 用 設 備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 作 為 該 等 公 司 在 廣 東 省 ( 深 圳 除 外 ) 之 電 話 繳 費 服 務 供 應 商 ; 以 及 與 廣 東 省 銀 行 卡 網 絡 服 務 中 心 訂 立 一 項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生 效 , 為 期 十 五 年 之 獨 家 合 作 協 議 , 以 經 營 及 管 理 一 個 電 話 繳 費 系 統 ; 預 期 在 該 等 服 務 中 向 飛 躍 所 收 取 之 技 術 顧 問 費 用 將 在 不 久 將 來 有 所 增 長 。

財 務 回 顧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本 集 團 一 般 以 內 部 產 生 之 流 動 現 金 及 銀 行 信 貸 作 為 其 運 作 所 需 資 金 。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本 集 團 之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存 達 54,278,000 港 元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8,491,000 港 元 ) , 而 計 息 之 銀 行 貸 款 及 借 款 為 190,129,000 港 元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187,334,000 港 元 ) 。 由 於 期 內 本 集 團 物 業 銷 售 及 預 售 情 況 現 想 , 故 本 集 團 現 金 狀 況 已 有 所 改 善 。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之 資 本 負 債 比 率 為 0.35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0.41 ) , 乃 按 本 集 團 債 務 總 額 619,168,000 港 元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561,627,000 港 元 ) 除 以 資 產 總 值 1,783,564,000 港 元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1,393,558,000 港 元 ) 計 算 。

貨 幣 結 構

由 於 本 集 團 絕 大 部 份 交 易 ( 包 括 借 款 ) 主 要 以 港 元 及 人 民 幣 進 行 , 而 該 等 貨 幣 匯 率 在 期 內 相 對 穩 定 , 故 本 集 團 所 面 對 之 外 幣 匯 率 波 動 不 大 。

資 產 抵 押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本 集 團 經 已 使 用 約 190,129,000 港 元 之 銀 行 信 貸 額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187,334,000 港 元 ) 。 銀 行 貸 款 以 本 集 團 若 干 投 資 物 業 、 發 展 中 物 業 及 供 出 售 之 已 落 成 物 業 作 為 抵 押 。

或 然 負 債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就 銀 行 向 本 集 團 物 業 若 干 買 家 批 出 之 按 揭 貸 款 而 作 出 之 擔 保 達 330,932,000 港 元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242,383,000 港 元 ) 。

附 屬 公 司 之 重 大 收 購 及 出 售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 本 集 團 簽 訂 有 條 件 協 議 收 購 I-Action Agents Limited 全 部 股 權 , 代 價 為 320,000,000 港 元 。 I-Action Agents Limited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就 電 話 銀 行 繳 費 網 閘 之 運 作 提 供 技 術 顧 問 服 務 。 該 代 價 乃 透 過 出 售 本 集 團 所 持 Ample Dragon Limited 49% 權 益 支 付 。 Ample Dragon Limited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乃 於 中 國 發 展 及 投 資 物 業 。

收 購 及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詳 情 已 載 列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通 函 內 , 交 易 已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完 成 , 而 出 售 所 得 溢 利 已 於 本 集 團 期 內 之 損 益 表 內 反 映 。

僱 員 及 薪 酬 政 策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本 集 團 在 香 港 及 中 國 共 僱 用 約 92 名 全 職 僱 員 。 本 集 團 根 據 員 工 之 工 作 性 質 及 市 場 趨 勢 釐 定 酬 金 , 每 年 加 薪 亦 考 慮 個 別 員 工 之 優 異 表 現 , 以 獎 勵 及 激 勵 員 工 爭 取 表 現 。 就 國 內 而 言 , 本 集 團 按 現 行 勞 工 法 例 為 員 工 提 供 福 利 及 花 紅 , 而 在 香 港 則 提 供 醫 療 計 劃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及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等 其 他 福 利 。

結 算 日 後 事 項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結 算 日 後 , 本 公 司 已 通 過 一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 批 准 將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0.10 港 元 之 已 發 行 及 未 發 行 股 份 拆 細 為 五 股 每 股 面 值 0.02 港 元 之 股 份 。 進 行 拆 細 後 , 本 公 司 之 法 定 股 本 仍 舊 為 120,000,000 港 元 , 分 為 6,0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2 港 元 之 股 份 。

拆 細 股 份 之 詳 情 已 載 列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之 通 函 內 。

展 望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之 物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業 務 將 繼 續 作 為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業 務 。 隨 著 預 期 海 珠 半 島 花 園 第 三 期 竣 工 , 以 及 中 國 房 地 產 市 場 氣 氛 有 所 改 善 , 董 事 深 信 , 二 零 零 一 年 物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業 務 所 得 收 益 將 會 繼 續 增 長 。

透 過 提 供 英 語 學 習 課 程 及 電 話 銀 行 繳 費 服 務 , 本 集 團 得 以 涉 足 中 國 龐 大 之 消 費 服 務 市 場 , 董 事 預 期 憑 藉 中 國 即 將 加 入 世 貿 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舉 行 之 北 京 奧 運 會 , 本 集 團 將 可 大 大 受 惠 於 其 經 濟 增 長 。

董 事 將 繼 續 評 估 具 吸 引 力 之 投 資 商 機 , 以 盡 量 擴 大 股 東 回 報 。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董 事 會 認 為 , 本 公 司 於 回 顧 期 內 一 直 遵 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所 載 之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 本 公 司 已 委 任 三 位 非 執 行 董 事 出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 審 核 委 員 會 乃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成 立 , 負 責 協 助 董 事 會 檢 討 及 監 管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申 報 過 程 及 內 部 控 制 。

買 賣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買 賣 或 贖 回 任 何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證 券 。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聯 交 所 」 ) 網 頁 上 的 資 料 披 露

一 份 根 據 聯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6 第 46 ( 1 ) 至 46 ( 6 ) 段 規 定 而 列 載 有 關 資 料 之 詳 盡 中 期 業 績 公 佈 , 將 於 其 後 適 當 時 間 在 聯 交 所 的 網 頁 上 登 載 。



董 事 會 代 表
何 湛 雄
主 席

香 港 ,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 僅 供 識 別


資料來源: 中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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