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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獅龍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業 績

Bossin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 本 公 司 」 ) 董 事 局 ( 「 董 事 局 」 ) 欣 然 宣 佈 ,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 本 集 團 」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業 績 及 二 零 零 零 年 同 期 之 比 較 數 字 如 下 :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賬



簡 明 綜 合 經 確 認 盈 虧 報 表


簡 明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簡 明 綜 合 現 金 流 轉 表



附 註 :

1.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編 製 基 準

本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 乃 遵 照 香 港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 「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 ) 第 25 條 中 期 財 務 報 告 」 編 製 。 編 製 此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及 基 準 , 與 編 製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所 用 者 相 同 , 惟 本 集 團 於 採 納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會 計 期 間 起 生 效 之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後 , 曾 對 若 干 會 計 政 策 作 出 改 動 。

本 集 團 已 採 納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第 30 條 企 業 合 併 之 過 渡 性 條 文 ; 據 此 , 以 前 於 儲 備 撇 銷 之 商 譽 毋 須 重 列 , 並 將 於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或 業 務 時 或 於 決 定 折 損 商 譽 時 在 損 益 賬 中 扣 除 。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後 進 行 收 購 而 產 生 之 商 譽 , 已 被 資 本 化 及 按 其 估 計 可 用 時 期 以 直 線 法 攤 銷 。 任 何 商 譽 減 值 將 立 即 在 損 益 賬 中 確 認 為 開 支 。

已 採 納 之 其 他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 對 本 集 團 現 時 及 以 前 期 間 之 業 績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

2. 分 類 資 料

鑑 於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成 衣 零 售 及 分 銷 業 務 , 故 並 無 提 呈 按 業 務 劃 分 之 分 析 。

截 止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期 內 , 本 集 團 按 營 業 地 域 劃 分 之 營 業 額 及 營 運 溢 利 / 虧 損 貢 獻 分 析 , 連 同 二 零 零 零 年 同 期 比 較 數 字 如 下 :


3. 其 他 收 入


4. 營 運 溢 利 / 虧 損

營 運 溢 利 / 虧 損 已 扣 除 下 列 項 目 :


5. 融 資 成 本


6. 稅 項

鑑 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期 內 並 無 在 香 港 賺 取 應 課 稅 溢 利 , 故 並 無 為 香 港 利 得 稅 作 出 撥 備 。 香 港 利 得 稅 已 按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期 內 於 香 港 賺 取 之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稅 率 16% 提 撥 準 備 。 在 其 他 地 區 所 得 應 課 稅 溢 利 的 稅 項 , 則 根 據 本 集 團 經 營 業 務 之 國 家 現 有 法 律 、 詮 釋 及 常 規 , 按 其 現 行 稅 率 計 算 。


7. 重 估 儲 備 撥 還

重 估 固 定 資 產 所 產 生 之 重 估 儲 備 , 在 本 集 團 使 用 有 關 資 產 時 變 現 , 並 按 有 系 統 之 基 準 直 接 撥 往 保 留 盈 利 。 變 現 之 數 額 , 乃 按 該 項 資 產 重 估 滾 存 數 額 計 算 之 折 舊 與 按 其 原 來 成 本 計 算 之 折 舊 的 差 額 。

8.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 ( 虧 損 )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乃 根 據 期 內 股 東 應 佔 淨 虧 損 港 幣 35,251,000 元 二 零 零 零 年 : 淨 溢 利 港 幣 10,646,000 元 及 期 內 已 發 行 274,297,493 股 二 零 零 零 年 : 274,297,493 股 計 算 。

由 於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及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之 六 個 月 內 , 並 無 出 現 令 每 股 盈 利 / 虧 損 攤 薄 之 事 項 , 故 並 無 為 該 兩 段 期 間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 虧 損

9. 應 收 賬 款

除 現 金 及 信 用 咭 銷 售 外 , 本 集 團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給 予 其 貿 易 客 戶 平 均 60 天 信 貸 期 。

以 下 為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之 賬 齡 分 析 :


10. 應 付 賬 款 及 應 計 賬 項

在 應 付 賬 款 及 應 計 賬 項 內 , 已 包 括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結 餘 港 幣 146,216,000 元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港 幣 51,827,000 元

以 下 為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之 賬 齡 分 析 :


11. 股 本


根 據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通 過 之 普 通 決 議 案 , 本 公 司 藉 增 加 額 外 500,000,000 股 面 值 港 幣 1 角 之 股 份 , 將 法 定 股 本 由 港 幣 50,000,000 元 增 至 港 幣 100,000,000 元 , 該 等 股 份 與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在 各 方 面 均 享 有 同 等 地 位 及 權 利 。

12.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本 集 團 於 期 內 與 關 連 人 士 進 行 之 主 要 交 易 如 下 :


附 註 :

( i ) 租 金 乃 繳 付 予 羅 氏 針 織 時 裝 有 限 公 司 ( 「 羅 氏 針 織 」 ) 。 本 公 司 董 事 羅 家 聖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羅 氏 針 織 之 股 份 權 益 。 租 金 乃 參 照 租 約 生 效 時 之 市 值 租 金 而 釐 定 。

( ii ) 租 金 乃 繳 付 予 壹 安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 壹 安 」 ) 。 本 公 司 董 事 羅 家 聖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壹 安 之 股 份 權 益 。 租 金 乃 參 照 租 約 生 效 時 之 市 值 租 金 而 釐 定 。

( iii ) 前 期 之 租 金 乃 繳 付 予 溢 田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 溢 田 」 ) 。 本 公 司 董 事 羅 家 聖 先 生 於 前 期 內 亦 為 溢 田 之 董 事 , 且 實 益 擁 有 溢 田 之 股 份 權 益 。 租 金 乃 參 照 租 約 生 效 時 之 市 值 租 金 而 釐 定 。

13. 或 然 負 債


14. 比 較 數 字

若 干 比 較 數 字 已 重 新 分 類 , 以 符 合 本 期 間 之 呈 報 方 式 。

15.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之 批 准

董 事 局 已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批 准 本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

中 期 股 息

董 事 局 議 決 不 宣 派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中 期 股 息 二 零 零 零 年 : 無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業 務 回 顧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綜 合 營 業 額 為 港 幣 700,365,000 元 , 較 去 年 同 期 之 港 幣 690,828,000 元 增 加 1.4% 。 雖 然 期 內 毛 利 率 錄 得 約 4 個 百 分 點 的 增 長 , 但 由 於 銷 售 成 績 達 不 到 預 期 目 標 , 而 經 營 成 本 又 未 能 即 時 作 出 相 應 緊 縮 , 邊 際 利 潤 因 此 大 幅 受 壓 , 令 本 集 團 業 績 轉 盈 為 虧 。 期 內 錄 得 股 東 應 佔 淨 虧 損 達 港 幣 35,251,000 元 , 每 股 虧 損 為 港 幣 12.85 仙 ; 去 年 同 期 錄 得 股 東 應 佔 淨 溢 利 港 幣 10,646,000 元 , 每 股 盈 利 為 港 幣 3.88 仙 。

本 集 團 期 內 業 績 未 如 理 想 , 主 要 是 同 時 受 外 在 和 內 在 因 素 影 響 所 致 。

期 內 , 全 球 經 濟 放 緩 令 亞 洲 經 濟 轉 趨 惡 化 。 大 部 份 亞 洲 地 區 包 括 香 港 的 零 售 市 道 均 表 現 疲 弱 ; 市 民 消 費 意 慾 因 前 景 不 明 朗 和 失 業 率 上 升 而 持 續 萎 縮 。 面 對 這 樣 的 外 在 環 境 ,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無 可 避 免 受 到 打 擊 。

與 此 同 時 , 本 集 團 期 內 產 品 的 設 計 只 維 持 於 一 般 水 平 , 未 能 在 疲 弱 的 經 濟 下 進 一 步 發 揮 刺 激 顧 客 購 買 慾 的 作 用 。 加 上 同 期 廣 告 策 略 和 表 達 手 法 有 欠 鮮 明 一 致 , 達 不 到 應 有 之 效 益 。 市 道 不 景 加 上 產 品 設 計 及 宣 傳 推 廣 成 效 強 差 人 意 , 令 期 內 可 比 較 店 舖 的 營 業 額 較 去 年 同 期 下 降 18% 。

然 而 , 本 集 團 深 明 優 質 客 戶 服 務 乃 時 裝 零 售 的 其 中 一 個 成 功 關 鍵 , 故 本 集 團 於 期 內 除 積 極 投 放 資 源 於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外 , 更 聘 請 專 業 顧 問 公 司 , 為 香 港 前 線 營 銷 隊 伍 推 行 一 系 列 培 訓 課 程 。 經 過 多 番 訓 練 和 評 估 , 店 舖 的 客 戶 服 務 質 素 已 見 明 顯 提 昇 , 並 在 培 訓 完 畢 後 進 行 的 全 面 顧 客 服 務 測 試 中 , 取 得 正 面 評 價 。

展 望

雖 然 亞 洲 區 經 濟 前 景 仍 欠 明 朗 、 經 營 環 境 困 難 重 重 , 但 本 集 團 深 信 其 為 針 對 問 題 所 在 而 採 取 之 改 善 措 施 將 漸 見 成 效 , 下 半 年 業 績 將 逐 步 回 穩 , 並 預 期 下 一 財 政 年 度 將 有 較 佳 的 盈 利 表 現 。

作 為 時 裝 零 售 和 分 銷 商 , 本 集 團 絕 對 明 白 產 品 設 計 是 業 務 的 靈 魂 。 因 此 , 本 集 團 已 重 整 旗 下 之 設 計 隊 伍 , 並 於 本 年 十 月 聘 任 一 名 執 行 董 事 , 全 力 統 籌 本 集 團 的 產 品 設 計 ; 另 外 亦 聘 請 一 名 執 行 董 事 負 責 買 手 和 形 象 策 劃 工 作 。 本 集 團 相 信 以 她 們 的 經 驗 和 才 幹 , 必 能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春 季 開 始 , 為 本 集 團 的 消 閑 便 服 注 入 嶄 新 設 計 元 素 , 更 能 滿 足 顧 客 對 產 品 款 式 、 質 素 和 價 錢 的 要 求 。

本 集 團 已 推 行 下 述 多 項 措 施 , 以 控 制 成 本 和 加 強 營 運 效 益 :

在 深 圳 成 立 後 勤 中 心 支 援 香 港 總 部 的 工 作 , 冀 能 進 一 步 削 減 營 運 成 本 ;

裁 減 人 手 和 減 低 有 關 方 面 的 開 支 ;

積 極 與 業 主 商 議 調 整 租 金 ;

擴 大 產 品 採 購 渠 道 , 並 爭 取 更 低 的 成 本 價 格 ;

重 訂 廣 告 策 略 和 取 向 , 提 高 效 益 , 適 度 地 減 少 宣 傳 及 推 廣 費 用 ; 以 及

加 強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以 提 昇 營 運 效 率 。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以 發 展 多 元 化 國 際 市 場 為 整 體 業 務 策 略 ; 目 前 正 按 個 別 地 區 的 經 營 環 境 調 整 網 絡 規 模 , 令 整 個 分 銷 網 絡 更 具 效 益 。

鑑 於 本 地 零 售 市 道 持 續 低 迷 , 本 集 團 已 決 定 於 本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時 , 將 香 港 及 澳 門 的 店 舖 數 目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36 間 減 至 33 間 。

中 國 市 場 是 本 集 團 網 絡 擴 展 的 重 點 所 在 。 隨 著 中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國 家 經 濟 穩 步 發 展 和 生 活 水 平 提 昇 , 市 場 對 消 閑 便 服 的 需 求 將 日 益 殷 切 。 為 滿 足 不 斷 增 長 的 需 求 , 本 集 團 預 期 於 本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前 完 成 將 店 舖 增 至 120 間 的 發 展 計 劃 。

至 於 頗 具 潛 力 的 台 灣 市 場 , 由 於 目 前 經 濟 停 滯 不 前 , 本 集 團 將 暫 緩 其 擴 充 計 劃 , 把 店 舖 數 目 維 持 在 約 60 間 的 水 平 。 新 加 坡 方 面 , 面 對 經 濟 持 續 放 緩 , 本 集 團 亦 計 劃 維 持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27 間 店 舖 的 經 營 規 模 。

隨 著 本 集 團 之 業 務 發 展 , 香 港 的 業 務 比 重 將 逐 漸 下 降 。 這 正 好 符 合 本 集 團 開 拓 多 元 化 市 場 以 減 少 對 單 一 市 場 過 份 倚 賴 的 策 略 ; 長 遠 而 言 , 對 保 持 本 集 團 盈 利 的 穩 定 性 和 增 長 能 力 亦 有 所 裨 益 。

財 務 狀 況

本 集 團 期 內 仍 以 內 部 資 金 、 銀 行 借 貸 及 出 入 口 信 貸 額 為 業 務 發 展 提 供 資 金 。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本 集 團 尚 未 動 用 的 銀 行 信 貸 包 括 貿 易 融 資 、 循 環 貸 款 及 擔 保 達 港 幣 264,019,000 元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港 幣 276,854,000 元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比 率 為 1.44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1.98 ; 而 總 負 債 對 股 東 權 益 比 率 則 為 1.05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0.63 , 有 關 比 率 是 以 總 負 債 港 幣 303,429,000 元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港 幣 203,673,000 元 , 除 以 股 東 權 益 港 幣 287,725,000 元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港 幣 322,387,000 元 計 算 。

董 事 擁 有 之 股 份 權 益

本 公 司 遵 照 證 券 披 露 權 益 條 例 ( 「 披 露 權 益 條 例 」 ) 第 29 條 規 定 設 置 之 登 記 冊 所 載 ,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持 有 本 公 司 之 股 本 權 益 如 下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各 董 事 或 彼 等 之 聯 繫 人 士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按 披 露 權 益 條 例 定 義 之 股 本 中 擁 有 任 何 個 人 、 家 族 、 公 司 或 其 他 權 益 。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期 內 概 無 作 出 任 何 安 排 , 令 本 公 司 董 事 、 彼 等 各 自 之 配 偶 或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子 女 可 藉 購 入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之 股 份 而 獲 益 。

主 要 股 東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下 列 人 士 已 登 記 擁 有 本 公 司 股 本 權 益 , 該 等 權 益 乃 遵 照 披 露 權 益 條 例 第 16 ( 1 ) 條 規 定 須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保 存 之 權 益 登 記 冊 內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概 無 其 他 人 士 登 記 擁 有 按 披 露 權 益 條 例 第 16 ( 1 ) 條 規 定 須 予 記 錄 之 本 公 司 股 本 權 益 。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證 券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期 內 概 無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證 券 。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聯 同 管 理 層 審 查 本 集 團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慣 例 , 並 商 討 有 關 審 核 、 內 部 監 控 及 財 務 報 告 事 宜 , 其 中 包 括 審 查 未 經 審 核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除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並 無 任 何 特 定 任 期 外 , 本 公 司 並 無 董 事 獲 悉 任 何 資 料 足 以 合 理 地 顯 示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之 六 個 月 內 , 並 無 遵 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聯 交 所 」 )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所 載 之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 惟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須 按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告 退 及 重 選 連 任 。


承 董 事 局 命
主 席
羅 家 聖

香 港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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