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97 董事及管治層就綜合財務報表須承擔之責任 貴公司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編製真實而公平的綜合財務報表,並為 其認為必須為使綜合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內部控制負責。 在編製綜合財務報表時,董事須負責評估 貴集團持續經營之能力,並披露(倘適用)與持續經營有關之事項,除非董事有 意將 貴集團清盤或停止營運,或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實際可行之辦法,否則須採用以持續經營為基礎之會計法。 管治層須負責監督 貴集團之財務報告過程。 核數師就審計綜合財務報表須承擔之責任 我們之目標為對整體綜合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之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並按照香港《公司條 例》第 405 條規定僅向整體股東發出載有我們意見之核數師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並不會就本報告之內 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責任。合理保證屬高水平之保證,但概不保證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之審計工作在重大錯誤 陳述存在時總能發現。錯誤陳述可源自欺詐或錯誤,倘有關錯誤陳述(個別或整體)在合理預期之情況下可影響使用者根據 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作出之經濟決定,則被視為重大。 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時,我們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運用專業判斷及保持專業懷疑態度。我們亦: • 識別及評估綜合財務報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存在重大錯誤陳述之風險,因應該等風險設計及執行審計程序,以及 獲得充足及適當之審計憑證,為我們之意見提供基礎。由於欺詐可能涉及合謀串通、偽造、故意遺漏、誤導性陳述或 凌駕內部控制,因此未能發現由於欺詐而導致存在重大錯誤陳述之風險較未能發現由於錯誤而導致存在重大錯誤陳述 之風險為高。 • 了解與審計相關之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之審計程序,但並非為對 貴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發表意見。 • 評價所採用之會計政策是否恰當,以及董事所作出之會計估計及有關披露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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