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108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 本集團於下文所採用之主要會計政策與本集團呈報分部之會計政策相同。除另有說明外,此等政策已於所有呈報年度 貫徹採用。 2.1 編製基準 綜合財務報表是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HKFRS 」)及香港公司條例編製。此外,綜合財 務報表包括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規定之適用披露內容。 此綜合財務報表按照歷史成本法編製,並就投資物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 的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權益工具及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 融負債之重估而作出修訂,此等資產及負債均以公允價值計量。 歷史成本一般以交換貨品及服務時給予代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之間在計量日進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收取的價格或轉移一項負債所支付的 價格,無論該價格是直接觀察到的結果還是採用其他估值技術作出的估計。在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作出估 計時,本集團考慮了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為該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將會考慮的那些特徵。在此綜合財務報表 中計量和╱或披露的公允價值均在此基礎上予以確定,但不適用於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2 號「以股份為基礎之支 付」(「 HKFRS 2 」)範圍內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交易、香港會計準則(「 HKAS 」)第 17 號「租賃」(「 HKAS 17 」)範圍 內的租賃交易以及與公允價值類似但並非公允價值的計量(如香港會計準則第 2 號「存貨」(「 HKAS 2 」)中的可變 現淨值或香港會計準則第 36 號「資產減值」(「 HKAS 36 」)中的使用價值)。 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須計及市場參與者能根據最高及最佳用途使用該資產,或將該資產出售予將根據最 高及最佳用途使用該資產的其他市場參與者所產生的經濟效益。 就按公允價值轉讓的金融工具及投資物業而言,倘於其後期間使用以不可觀察輸入值計量公允價值的估值方 法,該估值方法應予以較正,使該估值方法的結果相等於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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