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119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2 綜合財務報表(續) (i) 附屬公司(續) (d) 出售附屬公司或資產組(續) 於出售相關附屬公司或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內任何資產組時,商譽之應佔金額將於釐定出售收益或 虧損時計入。當本集團出售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內的資產組)業務時,所出售的商譽金額按所出售 業務(或資產組)的相對價值及所保留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比例基準計量。 (ii) 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 聯營公司是指本集團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擁有控制權之公司,一般持有其 20% 至 50% 表決權。本集團於 聯營公司之權益乃以權益法核算。 合營企業乃一項合約安排,據此本集團與其他人士進行共同控制之經濟活動,任何參與方對該等經濟活動 並無單方面之控制權。 編製用於權益會計目的之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之財務報表時採用之會計政策與本集團於類似情況下之交易 及事件所採用者一致。在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採用不同於本集團於類似情況下之交易及事件所採用之會計 政策時,已作出適當調整以使聯營公司及╱或合營企業之會計政策與本集團所採用者統一。根據權益法, 自被投資方成為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日起,投資初步以成本確認,賬面值會增加或減少,以確認投資者 分佔被投資者於收購日期後之損益及其他綜合收益比例。本集團於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之權益包括於收購 時產生的商譽。 本集團分佔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之利潤或虧損於綜合損益表中確認,而應佔收購後之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 之其他綜合收益變動在綜合損益及其他綜合收益表中確認。收購後之累積變動乃於投資之賬面值作調整。 當本集團分佔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虧損等於或大於分佔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權益(包括任何其他無抵押 應收款項)時,本集團不再確認進一步之虧損,除非本集團已代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承擔責任或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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