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121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2 綜合財務報表(續) (ii) 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續) 倘本集團對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擁有權減少時仍繼續使用權益法,則已出售權益應佔相關資產及負債之 賬面值與已收取代價之間的差額(倘有)將作為出售聯營公司及╱或合營企業權益之收益╱虧損,於損益計 入或扣除。此外,倘有關收益或虧損將於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時重新分類至損益,則先前於其他綜合收益 確認之按比例分佔擁有權減少相關份額會重新分類至損益。 2.3 分部報告 經營分部乃按與主要營運決策者提供之內部報告一致之方式予以呈報。主要營運決策者為本公司關鍵決策管理 層,負責分配資源及評估經營分部之表現。 2.4 外幣折算 (i) 功能及呈報貨幣 本集團各實體之財務報表所列報之各項目,乃按該實體經營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功能貨幣」)計量。 綜合財務報表以港幣列報,而港幣則為本公司之功能貨幣及本集團之呈報貨幣。 (ii) 交易及結餘 外幣交易均按交易發生或項目價值重估日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功能貨幣金額。因此等交易結算及因 按年終匯率折算外幣貨幣性資產及負債而產生之匯兌損益,均於綜合損益表內確認,惟對於為未來生產性 用途而在建資產的相關外幣借款之折算差額除外,有關差額計入該等資產之成本,被視為外幣借款之利息 成本調整。 所有匯兌損益於綜合損益表的「其他收入及其他收益淨額」項內呈列。 非貨幣性金融資產(如歸類為可供出售(於 2018 年 1 月 1 日前)或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 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之權益投資)之匯兌差額,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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