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123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5 物業、廠房及設備 物業、廠房及設備主要包括土地及樓宇、港口工程、樓宇及船廠、廠房、機器、傢具及器材、船舶、車輛及租 賃物業裝修。分類為融資租賃的租賃土地及所有其他物業、廠房及設備是按歷史成本減折舊列報。歷史成本包 括收購項目直接相關費用。 當相關後續支出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團,及該些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此支出方可確認為資產或確 認為另一資產(倘適用)。已替換部分的賬面值不再確認。所有其他維修及保養應當在發生的期間內於綜合損益 表扣除。 分類為融資租賃之租賃土地自土地權益可供用作其擬定用途時開始攤銷。分類為融資租賃之租賃土地之攤銷及 其他資產之折舊依估計可使用年期內按直線法分攤其成本至剩餘價值,有關之可使用年期如下: 分類為融資租賃的租賃土地 50 年之租約的剩餘期限或可使用年期(以較短者為準) 樓宇 租約期限或 50 年(以較短者為準) 港口工程、樓宇及船廠 8 年至 99 年 廠房及機器 3 年至 20 年 傢具及器材 3 年至 20 年 船舶 15 年至 25 年 車輛 5 年至 10 年 租賃物業裝修 租約期限或 5 年至 20 年(以較短者為準) 於報告期末,對資產之剩餘價值及可使用年期予以覆核,並於適當情況下作出調整。 在建資產並不計提折舊。所有關於建造物業、廠房及設備之直接成本,包括建築期間有關借款之利息、融資成 本與匯兌差額(惟僅限於被視為利息成本之調整者),均計入為物業、廠房及設備之成本。 倘某資產之賬面值大於其估計可收回金額,該資產之賬面值即時減記至其可收回金額(附註 2.8 )。 出售之損益乃經比較所得款項與賬面值後釐定並於綜合損益表的「其他收入及其他收益淨額」內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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