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127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9 金融資產(續) (i) 分類(續)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應用 HKFRS 9 前(續) (b)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非衍生項目,包括指定為此類別的項目或其他不可劃分為其他類別的項目。除 非投資到期或管理層計劃於報告期末起計 12 個月內出售有關投資,否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計入非 流動資產內。 於根據附註 2.1 所載過渡條文應用 HKFRS 9 後 符合下述條件的金融資產後續按攤銷成本計量: ‧ 金融資產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業務模式下持有;及 ‧ 合約條款令特定日期所產生現金流量純粹為支付本金及未償還本金的利息。 符合下述條件的金融資產後續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 金融資產在以同時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資產為目的之業務模式下持有;及 ‧ 合約條款令特定日期所產生現金流量純粹為支付本金及未償還本金的利息。 所有其他金融資產後續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惟倘於金融資產首次應用╱初始確認日期,權 益投資既非持作買賣,亦非 HKFRS 3 「企業合併」所適用之企業合併收購方確認的或然代價,則本集團能不 可撤銷地選擇將權益投資的其後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符合下述條件的金融資產分類為持作買賣: ‧ 取得金融資產之主要目的為於短期內出售;或 ‧ 於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為已識別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由本集團一併管理並於近期具有短期 獲利的實際模式;或 ‧ 金融資產乃並非指定為有效對沖工具的衍生工具。 此外,本集團能夠不可撤回地將須按攤銷成本計量或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 產指定為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前提是有關指定可消除或大幅減少會計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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