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135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10 金融資產減值(續) 於根據附註 2.1 所載過渡條文應用 HKFRS 9 後(續) 預期信用虧損計量及確認 計量預期信用虧損的依據為違約可能性、違約損失率(即發生違約時的損失幅度)及違約風險。違約可能性及違 約損失率乃基於過往數據進行評估,並就前瞻性資料作出調整。估計預期信用虧損反映以各自違約風險為權重 而釐定的公正及概率加權金額。 一般而言,預期信用虧損為根據合約應付本集團的全部合約現金流量與本集團預期收取的現金流量(按初始確認 時釐定的實際利率貼現)之間的差額。 就財務擔保合約而言,本集團僅於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方會須要根據已擔保工具的條款付款。因此,預期虧損 為就所產生信用虧損補償持有人的預期付款現值減本集團預期自持有人、債務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任何金額。 當預期信用虧損按整體基準計量,或為配合可能尚未能取得個別工具層面證據的情況,則按以下基準將金融工 具分組: ‧ 金融工具的性質(即本集團的應收貿易賬款作為獨立組別進行評估。應收╱墊付同系附屬公司╱聯營公司 ╱合營企業╱一名關連方款項及應收股息會個別評估預期信用虧損); ‧ 逾期狀況; ‧ 債務人的性質、規模及行業;及 ‧ 外部信用評級(如有)。 管理層定期檢討分組,以確保每組的組成部分繼續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 利息收入按金融資產的總賬面值計算,除非該金融資產已出現信用減值,則按金融資產的攤銷成本計算利息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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