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140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18 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續) (ii) 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以負債法,就資產及負債之稅基與綜合財務報表所載賬面值兩者之暫時性差異進行確認。然 而,倘遞延所得稅乃源自商譽之初始確認,則不會進行確認,倘若遞延稅項乃源自進行交易時不影響會計 或應課稅溢利或虧損之資產或負債之初始確認(如屬業務合併之一部分則除外),則不會計入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以於報告期末前實施或基本上實施之稅率(及稅法)釐定,並預期於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變現或 遞延所得稅負債清償時應用。 倘若暫時性差異可能於未來應課稅溢利可予抵銷,則有關差異會可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稅項資產 之賬面值在各報告期末進行檢討,並於不再可能有足夠應課稅溢利可用於抵銷,則全部或部分資產應作出 相應扣減。 遞延稅項負債及資產之計量,反映本集團預期於報告期末收回或結算其資產及負債賬面值之方式所導致之 稅務後果。 就計量使用公允價值模型計量之投資物業之遞延稅項負債或遞延稅項資產而言,該等物業之賬面值乃假設 透過銷售全數收回,除非該假設被推翻。當投資物業可予折舊及於目標為隨時間而非透過銷售消耗投資物 業所包含之絕大部分經濟利益之業務模式持有時,有關假設會被推翻。倘有關假設被推翻,則上述投資物 業之遞延稅項負債及遞延稅項資產根據 HKAS 12 所載上述一般原則(即根據將如何收回有關物業包含之經 濟利益之預期方式)計量。 因投資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之權益而產生之暫時性差異將會計提遞延所得稅撥備,但若暫時性 差異轉回時間可由本集團控制,以及暫時性差異可能不會在可預見將來轉回時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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