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143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20 撥備 倘本集團因過往事件而導致現時出現法律或推定責任,且很可能須流出資源以履行該等責任,而該數額能可靠 估計時,則予以撥備。重組撥備包括租約終止罰金及僱員僱傭終止付款。未來經營虧損不予確認撥備。 倘有多項類似責任,其清償可能導致資源流出,則其可能性乃就該類責任整體釐定。即使同類責任中任何一項 之流出可能性微少,亦確認撥備。 撥備按預期履行責任所需日後開支之現值,以可反映現時市場評估之貨幣時間價值及責任的特定風險之稅前比 率計算。時間流逝引起之撥備增加確認為利息開支。 2.21 收入 來自客戶合約收入(於根據附註 2.1 所載過渡條文應用 HKFRS 15 後) 根據 HKFRS 15 ,當(或於)本集團完成履約責任時(即於特定履約責任相關之貨品或服務之「控制權」轉讓予客戶 時)確認收入。 履約責任代表單獨的貨品或服務(或貨品或服務組合)或一系列基本相同的單獨貨品或服務。 如果滿足以下標準之一,則根據完全滿足相關履約責任的進度隨時間的推移而轉移控制權並對收入加以確認: ‧ 當本集團履約時,客戶同時收取並使用由本集團履約提供之利益; ‧ 本集團的履約行為創造或增強其時由客戶控制之資產;或 ‧ 本集團的履約行為未創造對本集團有其他用途之資產,且本集團有權強制收取迄今為止已完成履約行為之 付款。 否則,收入於客戶獲得單獨貨品或服務控制權之時間點予以確認。 合約負債指本集團向客戶轉移其已收取客戶支付代價(或到期代價金額)的貨品或服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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