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147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25 股息分派 向本公司股東作出之股息分派於本公司股東批准有關股息後之期間在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確認為一項負債。 於綜合財務報表獲授權刊發前擬派但於期內未獲本公司股東批准之股息在權益中獨立呈列為擬派股息。 2.26 有關強制可換股證券之分派 向本公司強制可換股證券持有者之分派於本公司授權分派期間在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內確認為一項負債。 2.27 持作出售之非流動資產 倘非流動資產的賬面值將主要透過出售交易而非持續使用而收回,則分類為持作出售。僅當該資產的目前狀況 可供即時出售(僅須遵循出售此類資產的一般慣常條款)且出售的可能性非常高時,方被視為符合該條件。管理 層必須對出售作出承擔,而出售預期應可於分類日期起計一年內合資格確認為已完成出售。 分類為持作出售的非流動資產乃按其過往賬面值與公允價值兩者中的較低者減出售成本計量,惟 HKFRS 9 範圍 內的金融資產及投資物業將繼續根據各自章節所載的會計政策計量。
RkJQdWJsaXNoZXIy NTk2N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