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197 30. 認股權計劃 根據經本公司股東決議案批准及於 2011 年 12 月 9 日採納之現有認股權計劃(「新計劃」),本公司董事會可酌情向本公 司、其中介控股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任何董事或僱員授出認股權,價格不得低於 (i) 授出建議日期香港聯 交所每日報價表所報股份之收市價;及 (ii) 緊接授出建議日期前五個交易日香港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報股份之平均收 市價之較高值。因行使根據舊計劃及所採納之任何其他認股權計劃授出有待行使而尚未行使之所有認股權而可予發行 之股份最高數目,合共不得超過本公司不時已發行股份之 30% 。新計劃有效且有效期為 10 年。 舊計劃於 2011 年 12 月 9 日終止後,不會據此進一步授出認股權。然而,舊計劃之規則仍具十足效力,以使其終止前 授出之任何認股權得以行使,或在其他情況下或須根據舊計劃之規則行使。舊計劃終止前根據舊計劃授出之所有認股 權仍將有效,並根據舊計劃之規則可予行使。新計劃與舊計劃之條款大致相同。 自採納之日起,概無根據新計劃授出任何認股權,舊計劃失效後,年內概無認股權尚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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