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8

2018 年 年 報 235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 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述之授權。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 名列股東名冊內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 時之持股比例提出本公司股份要約(惟董事可就 零碎配額或經顧及任何香港以外地區之法例或任 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所訂明 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按彼等認為必要或適宜者取 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另作安排)。」 C. 「 動議 : (a) 在本決議案 (b) 段之規限下,一般性及無條 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 (c) 段) 內,依據一切適用之法例及上市規則或任 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定,行使 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在聯交所或本公司證 券可能上市並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及聯交所就此方面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 交易所回購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根據本決議案 (a) 段之 批准回購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 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 10% (本決議案獲通過後,若本公司 任何或全部股份轉換為較大或較少數目的 本公司股份,則該等股份總數可予調整), 而上述批准須受此數目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時至下列 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按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之法例規 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 期限屆滿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 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述之授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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