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3
105 2023 年年報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5 物業、廠房及設備(續) 當本集團就於物業的擁有權權益(包括租賃土地及樓宇部分)付款時,全部代價於租賃土地及樓宇部 分之間按首次確認時的相對公允價值的比例分配。倘相關付款能可靠分配,則以經營租賃入賬的租 賃土地權益在綜合財務狀況表中列為「使用權資產」,惟分類及入賬列為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物業 除外。倘代價無法於非租賃樓宇部分與相關租賃土地之不可分割權益之間進行可靠分配,則將整項 物業分類為物業、廠房及設備。 租賃土地自土地權益可供用作其擬定用途時開始攤銷。租賃土地之攤銷及其他資產之折舊依估計可 使用年期內按直線法分攤其成本至剩餘價值,有關之可使用年期如下: 租賃土地 50 年之租約的剩餘期限或可使用年期(以較短者為準) 樓宇 租約期限或 30 年(以較短者為準) 港口工程、樓宇及船廠 8 年至 50 年 廠房及機器 3 年至 20 年 傢具及器材 3 年至 20 年 船舶 10 年至 25 年 車輛 5 年至 10 年 租賃物業裝修 租約期限或 5 年至 20 年(以較短者為準) 於報告期末,對資產之剩餘價值及可使用年期予以覆核,並於適當情況下作出調整。 倘某資產之賬面值大於其估計可收回金額,該資產之賬面值即時減記至其可收回金額(附註 2.8 )。 出售之損益乃經比較所得款項與賬面值後釐定並於綜合損益表的「其他收入及其他收益╱(虧損)淨 額」內確認。 倘物業、廠房及設備項目因證實終止自用而改變用途,繼而成為投資物業,則該項目之賬面值與公 允價值之差額於轉變當日於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並於權益中累計。相關重估儲備於資產其後出售 或報廢時將直接轉撥至保留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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