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3

107 2023 年年報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7 商譽及無形資產(續) (ii) 港口經營權 港口經營權主要產生自建設、經營、管理及開發貨櫃碼頭之權利所訂立之協議。經營權按成本 減累計攤銷及減值列賬。攤銷採用經濟使用基準計算,乃基於本集團的貨櫃碼頭在獲授經營權 期間的最低保證輸出量與最低保證輸出總量之比例。當資產未來經濟利益之消耗模式不能可靠 釐定時,則於本集團經營相關碼頭期間使用直線法。估計可使用年期及攤銷方法於各報告期末 進行檢討,而估計的任何變動的影響將按未來適用法基準入賬。 (iii) 其他無形資產 收購之其他無形資產於收購當日按公允價值確認。就該等具有確定可使用年期之項目而言,乃 按成本減累計攤銷及累計減值虧損列賬。攤銷採用直線法於 5 至 50 年預期可使用年期內攤銷。 企業合併所收購具有無限可使用年期的資產按成本減任何其後累計減值虧損入賬。 無形資產於出售或當預期使用或出售時並不會產生未來經濟利益時終止確認。終止確認無形資產產 生之收益或虧損按出售所得款項淨額與資產賬面值之間之差額計量,並於終止確認資產期間在綜合 損益表內確認。 2.8 物業、廠房及設備、使用權資產及無形資產(商譽除外)之減值 各項須折舊或攤銷之物業、廠房及設備、使用權資產及無形資產,當有事件出現或情況改變顯示賬 面值可能無法收回時就減值進行評估。減值虧損按資產之賬面值超出其可收回金額之差額確認。可 收回金額以資產之公允價值扣除出售成本及使用價值兩者之較高者為準。就評估減值而言,將會個 別評估有形及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於無法個別估計可收回金額時,本集團估計資產所屬之資產 組之可收回金額。此外,於可制定合理及一致之分配基準時,企業資產獲分配至個別資產組,或分 配至可制定合理及一致分配基準之最小資產組組合。本集團對是否有跡象顯示企業資產可能出現減 值進行評估。倘存在有關跡象,則就企業資產所屬之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釐定可收回金額,並與相 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之賬面值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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