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3
109 2023 年年報 2. 重要會計政策概要(續) 2.10 金融資產 (i) 分類 符合下述條件的金融資產後續按攤餘成本計量: ‧ 金融資產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業務模式下持有;及 ‧ 合約條款令特定日期所產生現金流量純粹為支付本金及未償還本金的利息。 符合下述條件的金融資產後續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 金融資產在以同時出售及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業務模式下持有;及 ‧ 合約條款令特定日期所產生現金流量純粹為支付本金及未償還本金的利息。 所有其他金融資產後續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惟倘於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權益 投資既非持作買賣,亦非 HKFRS 3 「企業合併」(「 HKFRS 3 」)所適用之企業合併收購方確認的或 然代價,則本集團能不可撤銷地選擇將權益投資的其後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符合下述條件的金融資產為持作買賣: ‧ 取得金融資產之主要目的為於短期內出售;或 ‧ 於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為已識別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由本集團一併管理並於近期 具有短期獲利的實際模式;或 ‧ 金融資產乃並非指定為有效對沖工具的衍生工具。 此外,本集團能夠不可撤回地將須按攤餘成本計量或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 益的金融資產指定為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前提是有關指定可消除或大幅減少會 計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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