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 通 告 Guoco Group Limited 作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 -
1. 省 覽 並 考 慮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經 審 核 之 賬 目 及 董 事 會 與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
2. 宣 佈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
3. 釐 定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之 董 事 袍 金 、 決 定 董 事 會 之 最 高 人 數 及 重 選 告 退 之 董 事 。
4. 聘 請 核 數 師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
作 為 特 別 事 項 ,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 5. 特 別 決 議 案
6. 普 通 決 議 案
A. ( a ) 在 ( b ) 段 之 限 制 下 ,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法 例 及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及 其 規 限 下 ,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一 切 權 力 ,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購 回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
( b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根 據 ( a ) 段 所 賦 予 之 批 准 購 買 之 股 份 總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通 過 本 決 議 案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10% , 而 上 述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數 額 限 制 ; 及
( c )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
( i )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
( ii ) 按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或 所 有 適 用 法 例 , 規 定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須 予 召 開 之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 及
( iii ) 本 決 議 案 所 述 之 授 權 被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消 或 修 訂 之 日 。 』
B. ( a ) 在 ( b ) 段 之 限 制 下 ,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權 力 , 以 配 發 及 發 行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之 額 外 股 份 及 訂 立 或 授 出 任 何 可 能 需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或 屆 滿 後 行 使 該 權 力 之 售 股 建 議 、 協 議 及 認 購 權 ;
( b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依 據 ( a ) 段 批 准 配 發 或 同 意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配 發 ( i ) 配 售 新 股 ;
( ii ) 根 據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任 何 認 股 權 證 或 任 何 可 換 取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證 券 之 條 款 行 使 認 購 或 換 股 權 而 取 得 之 股 份 ;
( iii ) 按 照 本 公 司 認 股 權 計 劃 而 行 使 之 認 股 權 ; 或
( iv )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配 發 股 份 代 替 就 本 公 司 股 份 派 發 之 全 部 或 部 份 股 息 或 類 似 之 安 排 ,
而 發 行 者 外 , 不 得 超 出 於 此 決 議 案 日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之 20%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就 上 文 所 獲 賦 予 之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數 額 限 制 ; 及
( c )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
( i )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
( ii ) 按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或 所 有 適 用 法 例 , 規 定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須 予 召 開 之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 及
( iii ) 本 決 議 案 所 述 之 授 權 被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消 或 修 訂 之 日 。
C. D. 香 港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附 註 :
1. 凡 有 權 出 席 並 投 票 表 決 之 股 東 均 可 委 任 一 位 或 以 上 之 代 表 出 席 上 述 會 議 並 代 其 投 票 。 受 委 任 之 代 表 無 須 為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
2.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連 同 簽 署 人 之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3. 本 公 司 將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4. 在 上 述 第 3 項 決 議 案 中 由 股 東 在 此 大 會 決 定 董 事 會 最 高 人 數 的 事 項 乃 根 據 百 慕 達 有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而 進 行 。
5. 關 於 決 議 案 6A 是 向 股 東 徵 求 批 准 給 予 董 事 會 一 般 授 權 以 購 回 股 份 。
6. 關 於 決 議 案 6B 是 向 股 東 徵 求 批 准 給 予 董 事 會 一 般 授 權 以 發 行 股 份 。
7. 關 於 決 議 案 6C 是 向 股 東 徵 求 批 准 擴 大 董 事 會 所 獲 有 關 配 發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權 , 將 根 據 決 議 案 6A 所 授 權 力 而 購 回 之 股 份 數 目 加 入 其 內 。
8.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及 香 港 股 份 回 購 守 則 , 有 關 決 議 案 6A 及 6C 之 說 明 函 件 載 列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通 函 之 附 錄 三 內 , 將 於 短 期 內 寄 予 股 東 。
9. 倘 決 議 案 6D 獲 批 准 , 本 公 司 董 事 將 有 權 授 出 購 股 權 , 該 等 權 力 之 行 使 , 將 致 使 依 據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業績通告
承 董 事 會 命
公 司 秘 書
王 慧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