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 通 知 Guoco Group Limited ( 國 浩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 「 本 公 司 」 ) 謹 訂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九 十 九 號 中 環 中 心 七 十 三 樓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以 討 論 下 列 事 項 : -
1. 省 覽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經 審 核 之 賬 目 及 董 事 會 與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
2. 宣 佈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
3. 釐 定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之 董 事 袍 金 、 決 定 董 事 會 之 最 高 人 數 及 重 選 告 退 之 董 事 。
4. 聘 請 核 數 師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
作 為 特 別 事 項 ,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 ( 無 論 有 否 修 訂 ) 下 列 決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
5. 普 通 決 議 案
A. 『 動 議 :
( a ) 在 ( b ) 段 之 限 制 下 , 一 般 性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法 例 及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及 其 規 限 下 ,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一 切 權 力 ,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購 回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
( b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根 據 ( a ) 段 所 賦 予 之 批 准 購 買 之 股 份 總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通 過 本 決 議 案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10% , 而 上 述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數 額 限 制 ; 及
( c )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
『 有 關 期 間 』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之 日 至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較 早 發 生 之 期 間 :
( i )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
( ii ) 按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或 所 有 適 用 法 例 , 規 定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須 予 召 開 之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 及
( iii ) 本 決 議 案 所 述 之 授 權 被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消 或 修 訂 之 日 。 』
B. 『 動 議 :
( a ) 在 ( b ) 段 之 限 制 下 , 一 般 性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權 力 , 以 配 發 及 發 行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之 額 外 股 份 及 訂 立 或 授 出 任 何 可 能 需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或 屆 滿 後 行 使 該 權 力 之 售 股 建 議 、 協 議 及 認 購 權 ;
( b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依 據 ( a ) 段 批 准 配 發 或 同 意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配 發 ( 不 論 其 為 依 據 認 購 權 所 配 發 與 否 ) 之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 除 按 照 :
( i ) 配 售 新 股 ;
( ii ) 根 據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任 何 認 股 權 證 或 任 何 可 換 取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證 券 之 條 款 行 使 認 購 或 換 股 權 而 取 得 之 股 份 ;
( iii ) 按 照 本 公 司 行 政 人 員 認 股 權 計 劃 而 行 使 之 認 股 權 ; 或
( iv )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配 發 股 份 代 替 就 本 公 司 股 份 派 發 之 全 部 或 部 份 股 息 或 類 似 之 安 排 ,
而 發 行 者 外 , 不 得 超 出 於 此 決 議 案 日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之 20%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就 上 文 所 獲 賦 予 之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數 額 限 制 ; 及
( c )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
『 有 關 期 間 』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之 日 至 下 列 兩 者 較 早 發 生 之 期 間 :
( i )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 及
( ii ) 按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或 所 有 適 用 法 例 , 規 定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須 予 召 開 之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
『 配 售 新 股 』 乃 指 董 事 會 於 其 指 定 之 期 間 內 向 在 某 一 指 定 紀 錄 日 期 名 列 股 東 名 冊 之 股 份 持 有 人 , 按 其 當 時 所 持 有 之 股 份 比 例 配 售 股 份 ( 惟 董 事 會 可 就 有 關 零 碎 配 額 , 或 因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區 之 任 何 認 可 監 管 機 構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法 例 或 規 定 所 限 而 作 出 之 例 外 或 其 他 安 排 除 外 ) 。 』
C. 『 動 議 待 通 過 本 會 議 通 告 第 5A 項 及 5B 項 決 議 案 後 , 擴 大 根 據 上 述 第 5B 項 決 議 案 授 予 董 事 會 行 使 本 公 司 權 力 配 發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權 , 加 入 本 公 司 根 據 第 5A 項 決 議 案 所 給 予 授 權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本 總 面 值 , 惟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通 過 本 決 議 案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值 10% 。 』
香 港 ,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六 日
附 註 :
1. 凡 有 權 出 席 並 投 票 表 決 之 股 東 均 可 委 任 一 位 或 以 上 之 代 表 出 席 上 述 會 議 並 代 其 投 票 。 受 委 任 之 代 表 無 須 為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
2.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連 同 簽 署 人 之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 如 有 ) 或 由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 之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之 副 本 , 須 於 大 會 或 其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四 十 八 小 時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辦 事 處 ,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九 十 九 號 中 環 中 心 十 一 樓 , 方 為 有 效 。
3. 本 公 司 將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期 間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為 符 合 資 格 享 有 擬 派 之 末 期 股 息 , 所 有 過 戶 登 記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最 遲 須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下 午 四 時 正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香 港 之 股 票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一 百 八 十 三 號 合 和 中 心 十 七 樓 一 七 一 二 至 六 室 。
4. 在 上 述 第 3 項 決 議 案 中 由 股 東 在 此 大 會 決 定 董 事 會 最 高 人 數 的 事 項 乃 根 據 百 慕 達 有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而 進 行 。
5. 關 於 決 議 案 5A 是 向 股 東 徵 求 批 准 給 予 董 事 會 一 般 性 授 權 以 購 回 股 份 。
6. 關 於 決 議 案 5B 是 向 股 東 徵 求 批 准 給 予 董 事 會 一 般 性 授 權 以 發 行 股 份 。
7. 關 於 決 議 案 5C 是 向 股 東 徵 求 批 准 擴 大 董 事 會 所 獲 有 關 配 發 股 份 之 一 般 性 授 權 , 將 根 據 決 議 案 5A 所 授 權 力 而 購 回 之 股 份 數 目 加 入 其 內 。
8.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及 香 港 股 份 回 購 守 則 , 一 份 載 有 關 於 決 議 案 5A 及 5C 之 說 明 函 件 將 於 短 期 內 連 同 本 公 司 之 年 報 一 併 寄 予 股 東 。
業績通告
國 浩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Guoco Group Limited
(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承 董 事 會 命
公 司 秘 書
王 慧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