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公司通訊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規則第 2.07A 條1以及親親食品集團(開曼)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本公司將以電子通訊方式向其股東3發佈本公司日後的公司通訊(「公司通訊2」),並僅應股東要求向其寄發印刷本形式的公司通訊。
就此而言,以下安排即時生效。
安排
向本公司提供股東電子郵箱地址
為了支援通過電子郵件進行電子通訊,本公司建議股東隨時向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地址為香港夏慤道 16 號遠東金融中心 17 樓)發出合理書面通知,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1583-ecom@vistra.com 向本公司提供其電子郵箱地址。
股東有責任提供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假若本公司沒有獲取股東的電子郵箱地址或所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無效,本公司將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果本公司向股東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而未收到任何「未送達信息」,則本公司將被視為已遵守上市規則。
索取公司通訊和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
對於因任何原因難以接收或登入本公司網站或希望收取所有日後的公司通訊和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的股東,本公司將應股東發送至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地址為香港夏慤道 16 號遠東金融中心 17 樓)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 1583-ecom@vistra.com 的書面形式請求,及時地將公司通訊及╱或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免費向其寄發。
請注意,股東以印刷本形式收取公司通訊的偏好選擇將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銷或取代,或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以較早者為準)。如果股東希望繼續收到日後的公司通訊和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則需要做進一步書面請求。
向非登記持有人7發佈公司通訊
如非登記持有人希望收取所有日後公司通訊的網站版本的登載通知或印刷本,非登記持有人應聯絡代其持有股份的銀行、經紀、託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便進行必要的安排。
有關提供電子郵箱地址、印刷本請求和選擇公司通訊接收方式偏好的表格,可於以下連結下載: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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