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0
2020 年年報 載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51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之交易、安排或合約權益 (續) 除上文所述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並無參與簽訂任何重要交易、安排或合約,使本公司董事於本年度完結之日 或在本年度任何期間內享有重大利益。 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證權益及淡倉的須披露權益 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以外之人士所持有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 例》第 XV 部的定義) 5% 或以上之股份或相關股份的權益或淡倉,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第 2 及第 3 分部規 定已通知本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以及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36 條需載於本公司的登記冊 者,詳情如下: 每股面值港幣 1 元之普通股 登記股東 公司權益 信託權益 所持有股份 總數 佔已發行 股份總額 百分比 HSBC Trustee (C.I.) Limited – – 181,296,153 181,296,153 39.4% 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附註 1 及 2 ) – 181,296,153 – 181,296,153 39.4% 藝湖有限公司(附註 1 ) 99,623,586 – – 99,623,586 21.8% 鴻發(合記)建築有限公司(附註 1 ) 29,981,963 – – 29,981,963 6.5% Wister Investment Limited (附註 1 ) 26,597,086 – – 26,597,086 5.8% 滙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37,805,269 – – 37,805,269 8.3% Kwong Tai Holdings (PTC) Limited (附註 3 ) 24,984,977 – – 24,984,977 5.5% 附註: 1 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新鴻基地產」)所披露之權益包括藝湖有限公司、鴻發(合記)建築有限公司及 Wister Investment Limited 所披露之 156,202,635 股。 2 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如任何人士收購(不論是否在一段時間內進行一系列交易)一家公司 30% 或以上的投票權, 該人士必須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自 2001 年 10 月 19 日起,收購守則所觸發之強制性收購責任的臨界限額由 35% 下降至 30% 。然而,倘一位 或兩位或以上一致行動之人士於緊接 2001 年 10 月 19 日之前已經持有一間公司超過 30% 但不多於 35% 的投票權,則過渡期條款將適用於該等 人士。只要有關投票權自該日起 10 年內維持在該個範圍內,就該名或該等人士而言,收購守則在詮釋及應用時應猶如收購守則第 26.1(a) 及 (b) 條所述的 30% 觸發點為 35% ,以及該名或該等人士毋須受收購守則第 26.1(c) 及 (d) 條的 2% 自由增購率所規限。就此而言,新鴻基地產於緊 接 2001 年 10 月 19 日之前一直持有本公司超過 30% 但不多於 35% 的投票權,因此只要新鴻基地產於 2001 年 10 月 19 日起 10 年內之投票權維持 在該範圍內,則上述過渡期條款將適用於新鴻基地產。自 2011 年 10 月 19 日起,上述過渡條款結束,新鴻基地產為收購守則第 26.1(c) 及 (d) 條的 2% 自由增購率所規限。 3 Kwong Tai Holdings (PTC) Limited 所披露之權益包括由伍兆燦先生和伍穎梅女士(兩位均為本公司董事)所披露的 24,984,977 股股份。 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之股份 本年度內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並無購買、出售或贖回任何本公司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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