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1

107 2021 年年報 載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檢討及確認: 1. 上述於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與新鴻基地產保險及新鴻基地產若干附屬公司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是: (i) 於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 (ii) 按正常或更佳的商業條款訂立;及 (iii) 按照有關協議進行,且有關條款公平合理,並符合集團及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2. 根據 2020/21 醫療及牙醫保險安排及 2021/22 保險安排,集團於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內付予及應付新 鴻基地產保險的全年保費並無超越 2019 年 11 月 1 日及 2020 年 11 月 3 日之公告分別所披露的港幣 22,090,000 元 及港幣 132,500,000 元的上限金額;及 3. 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陽光巴士集團根據穿梭巴士服務協議向新鴻基地產的若干附屬公司已收或 應收的服務費用(包括基本服務、超時服務、按需要提供額外服務的費用,以及隧道費用)並無超越於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公告所披露的港幣 4,206,232 元上限金額。 本公司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驗應聘服務準則第 3000 號(經修訂)》「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審閱以外 的審驗應聘」委聘其核數師,並參照《實務說明第 740 號(經修訂)》「香港《上市規則》所述持續關連交易的核數師 函件」,就本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作出匯報。核數師已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56 條發出載有其對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上述持續關連交易的事實及結論的無保留意見函件。本公司已將該函件副本呈交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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