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1

179 2021 年年報 載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財務報表附註 (除另有註明外,均以港幣呈列) 1 主要會計政策 (續) (n) 信貸虧損及資產減值 (續) (iii) 其他非流動資產之減值 (續) 若有任何跡象顯示上述情況,資產的可收回價值將會進行評估。此外,無論有無減值跡象,商譽及具有無限 可用年期的無形資產之可收回價值仍按年進行評估。 - 可收回價值之計算方法 資產的可收回價值為其公平價值減出售成本或使用價值之間的較高者。在衡量使用價值時,預計未來現 金流量將按除稅前貼現率計算貼現值,以反映市場目前對金錢的時間值和該資產的特定風險的評估。倘 某項資產所賺取之現金流量並非大致上獨立於其他資產的現金流,則按獨立賺取現金流的最小一組資產 組合(即一個現金生產單位)釐定可收回的價值。 - 減值虧損之確認 若資產或其所屬現金生產單位的賬面值超逾其可收回價值,則於損益表確認其減值虧損。為現金生產單 位而確認之減值虧損,將首先用以撇減分配予該現金生產單位(或一組單位)之任何商譽之賬面值,然 後按比例減少單位(或一組單位)內其他資產之賬面值,但資產的賬面值不可減至低於其扣除出售成本 後的公平價值(如能計量)或使用價值(如能確定)。於可合理和一貫分配的情況下,企業資產(如總部大 樓)的部分賬面值分配到個別現金生產單位,否則或會被分配到最小現金生產單位組別中。 - 減值虧損之撥回 有關商譽以外的資產,倘據以釐定可收回價值的估計基準出現有利的變化,則減值虧損將會撥回。商譽 之減值虧損則不會被撥回。 減值虧損之撥回額不會超過假設該資產往年從來沒有確認減值虧損而釐定之賬面值。減值虧損之撥回將 於確認撥回之年度內在損益表計入。 (iv) 中期財務報告及減值 根據上市規則,本集團必須遵照《香港會計準則》第 34 號「中期財務報告」之規定編製每個財政年度首六個月 的中期財務報告。在中期期間結束時,本集團應用的減值測試、確認及撥回標準與財政年度結束時將會採用 的相同(見附註 1(n)(i) 及 1(n)(ii) )。 在中期期間就商譽及按成本值列賬之非上市股權證券所確認之減值虧損不會在其後期間撥回。即使只在與中 期期間有關的財政年度結束時進行減值評估將不會導致確認虧損或只會確認輕微虧損,情況亦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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