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3
129 2023 年年報 載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檢討及確認: 1. 上述於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與新鴻基地產保險、 SHKRE(SL) 、 KSMS 、力新及新鴻基地產若干 附屬公司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是: (i) 於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 (ii) 按正常或更佳的商業條款訂立;及 (iii) 按照有關協議進行,且有關條款公平合理,並符合集團及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2. 根據 2023/24 保險安排,集團於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內付予及應付新鴻基地產保險的全年保費 並無超越 2022 年 12 月 29 日之公告所披露的港幣 102,500,000 元的上限金額; 3. 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陽光巴士有限公司根據穿梭巴士服務協議向新鴻基地產的若干附屬 公司已收或應收的服務費用(包括基本服務、超時服務、按需要提供額外服務的費用,以及隧道費 用)並無超越於 2022 年 8 月 5 日之公告所披露的港幣 9,542,100 元上限金額; 4. 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KTRE 根據 2023-2025 辦公及零售處所租賃管理協議向 SHKRE(SL) 應付 的辦公及零售處所租賃管理費及其他開支上限金額分別不會超越於 2022 年 12 月 29 日之公告所披露的 約港幣 186,525,000 元及港幣 54,290,000 元上限金額; 5. 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KTRE 根據 2023-2025 物業管理協議向 KSMS 應付的物業經理報酬及其 他開支上限金額不會超越於 2022 年 12 月 29 日之公告所披露的港幣 7,185,000 元上限金額;及 6. 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九巴根據清潔服務協議向力新應付的服務費金額不會超越於 2023 年 9 月 28 日之公告所披露的港幣 3,481,872 元上限金額。 本公司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驗應聘服務準則第 3000 號(經修訂)》「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 審閱以外的審驗應聘」委聘其核數師,並參照《實務說明第 740 號(經修訂)》「香港《上市規則》所述持續 關連交易的核數師函件」,就本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作出匯報。核數師已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56 條發 出載有其對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上述持續關連交易的事實及結論的無保留意見函件。本公司已 將該函件副本呈交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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