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管理層討論 與分析 17 聯邦制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年報 審核委員會之審閱 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品文先生、宋敏教授及傅小楠女士所組成。審核委員會已會同本公司管理層審閱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包括本集團所採納之會計準則與實務。 根據上市規則第 13.21 條作出的披露 (a)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聯邦制藥(內蒙古)有限公司作為借款方與國家開發銀 行香港分行簽訂貸款協議,獲授予 300,000,000 港元的貸款額度。該額度的貸款須分期償還,最後還款日為於首 次提款日後 60 個月的日期。 該協議要求(其中包括)蔡海山先生、蔡紹哲女士、寧桂珍女士及其家族信託合計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中 擁有超過 51% 。 (b) 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本公司(作為借款方)與(其中包括)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富邦銀行(香 港)有限公司、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委託牽頭安排行和賬簿管理人)訂立 了一份金額等值最高達 20 億港元雙貨幣定期貸款額度協議。貸款額度內的貸款,必須於貸款協議訂立之日起計 36 個月期間分期償還。 貸款協議規定(其中包括)蔡海山先生、蔡紹哲女士、寧桂珍女士與他們的家族信託( i )不得個別或共同停止作 為本公司的最大單一股東;( ii )必須個別或共同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最少 40% ;及( iii )不得停止對本公 司或本集團擁有管理控制權。如有違反此等義務,將導致貸款額度被取消,屆時,貸款連同累計利息和一切其 他未付款,將要在五個營業日內支付。 (c) 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本公司(作為借款方)與中國光大銀行香港分行簽訂貸款協議,獲授予 200,000,000 港元(或等額歐元)的貸款額度。該額度的貸款將於貸款協議簽訂日期後 12 個月償還;在獲得銀行同意後,可延 期至 24 個月償還。 該貸款協議規定(其中包括)蔡海山先生、蔡紹哲女士、寧桂珍女士及他們的家族信託( i )不得個別或共同不再 為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 ii )必須個別或共同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最少 40% ;及( iii )不得不再是董 事會主席及對本公司擁有管理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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