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0

董事會 報告 24 聯邦制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年報 董事購買股份或債券之權利 年內本公司並無授予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任何透過購買本公司股份或債券而獲取實益之 權利;以上人士於年內亦無行使所述權利。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亦無參與任何安排,致令各董事 於任何其他法人團體獲得此等權利。 主要股東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36 條須存置之權益登記冊紀錄,以下股東(不包括本 公司之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員)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或相關股份之權益(包括淡倉): 於本公司普通股之好倉及淡倉: 名稱 備註 持有之股份數目 權益百份比 Heren Far East Limited (“Heren“) 898,250,000(L) 48.81% Heren Far East #4 Limited (1) 898,250,000(L) 48.81% IQ EQ (NTC) Trustees Asia (Jersey) Limited (2) 898,250,000(L) 48.81% L/S :好倉╱淡倉 備註: (1) Heren Far East #4 Limited 擁有 Heren 超過三分之一的已發行股本的權益,並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而言被視為或當作於 本公司由 Heren 實益擁有之 898,250,000 股本公司股份中擁有權益。 (2) IQ EQ (NTC) Trustees Asia (Jersey) Limited 為持有 Heren Far East #2 Limited 、 Heren Far East #3 Limited 及 Heren Far East #4 Limited (其一併於 Heren 之全部已發行股本中擁有權益)各自之全部權益之各個信託的受託人,並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而言被視為或當作 Heren 實益擁有的 898,250,000 股本公司股份中擁有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36 條須存置之登記冊記錄,概無 任何其他人士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36 條記錄之權益或淡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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