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0
綜合 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60 聯邦制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年報 3. 綜合財務報表的編製基準及主要會計政策 (續) 3.2 主要會計政策 (續) 稅項 (續) 遞延稅項乃按綜合財務報表內資產及負債賬面值與計算應課稅溢利所用相應稅基間之暫時差異確認。 遞延稅項負債一般按所有應課稅之臨時性差異予以確認,而遞延稅項資產一般按可能會出現可用以抵 銷該等可扣減之臨時性差異之應課稅溢利而予以確認。倘若臨時性差異乃基於一項不影響應課稅溢利 或會計溢利之交易中初步確認(業務合併之情況除外)之資產及負債而引致,則有關遞延稅項資產及負 債不予確認。此外,若臨時性差異源自商譽之首次確認,則不確認遞延稅項負債。 遞延稅項負債乃按與附屬公司之投資有關之應課稅臨時性差異予以確認,惟本集團有能力控制臨時性 差異之撥回及該臨時性差異於可見將來不會撥回之情況除外。與該等投資相關之可扣減臨時性差異產 生之遞延稅項資產,僅在可能產生足夠應課稅溢利以動用臨時性差異利益並預期可於可預見將來撥回 時確認。 遞延稅項資產之賬面值於各報告期末作檢討,並於不再可能有足夠應課稅溢利可用於收回全部或部分 資產時予以扣減。 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按預計於償還負債或變現資產之期間內適用之稅率,並依據報告期末已實施或大 致上已實施之稅率(及稅法)計量。 遞延稅項負債及資產之計量反映本集團預期於報告期末收回或結算其資產及負債賬面值之方式之稅務 結果。 就本集團確認使用權資產及相關租賃負債的租賃交易計量遞延稅項而言,本集團首先釐定稅項扣減額 是否來自使用權資產或租賃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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