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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 達 利 網 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聯 交 所 」 ) 創 業 板 ( 「 創 業 板 」 ) 的 特 色

創 業 板 乃 為 帶 有 高 投 資 風 險 的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上 市 的 市 場 。 尤 其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毋 須 有 過 往 溢 利 記 錄 , 亦 毋 須 預 測 未 來 溢 利 。 此 外 ,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可 因 其 新 興 性 質 及 該 等 公 司 經 營 業 務 的 行 業 或 國 家 而 帶 有 風 險 。 有 意 投 資 的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 司 的 潛 在 風 險 , 並 應 經 過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創 業 板 的 較 高 風 險 及 其 他 特 色 表 示 創 業 板 較 適 合 專 業 及 其 他 資 深 投 資 者 。

由 於 創 業 板 上 市 公 司 新 興 的 性 質 使 然 , 在 創 業 板 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買 賣 之 證 券 承 受 較 大 的 市 場 波 動 風 險 , 同 時 無 法 保 證 在 創 業 板 買 賣 的 證 券 會 有 高 流 通 量 的 市 場 。

創 業 板 所 發 佈 的 資 料 的 主 要 方 法 為 在 聯 交 所 為 創 業 板 而 設 的 互 聯 網 網 頁 刊 登 。 上 市 公 司 毋 須 在 憲 報 指 定 報 章 刊 登 付 款 公 佈 披 露 資 料 。 因 此 , 有 意 投 資 的 人 士 應 注 意 彼 等 能 閱 覽 創 業 板 網 頁 , 以 便 取 得 創 業 板 上 市 發 行 人 的 最 新 資 料 。

聯 交 所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據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公 佈 ( 愛 達 利 網 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各 董 事 願 共 同 及 個 別 對 此 負 全 責 ) 乃 遵 照 聯 交 所 《 創 業 板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的 規 定 而 提 供 有 關 愛 達 利 網 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資 料 。 各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 確 認 就 彼 等 所 知 及 所 信 : - ( 1 ) 本 文 件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整 , 且 無 誤 導 成 分 ; ( 2 )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事 實 致 使 本 文 件 所 載 任 何 聲 明 產 生 誤 導 ; 及 ( 3 ) 本 文 件 內 表 達 的 一 切 意 見 乃 經 審 慎 周 詳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 並 以 公 平 合 理 的 基 準 和 假 設 為 依 據 。


VODATEL NETWORKS HOLDINGS LIMITED
愛 達 利 網 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在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九 個 月 期 間 的 摘 要

第 三 季 業 績

本 人 謹 代 表 愛 達 利 網 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 ) 的 董 事 會 ( 「 董 事 會 」 ) , 欣 然 提 呈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 本 集 團 」 )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 「 季 度 期 間 」 ) 及 九 個 月 ( 「 九 個 月 期 間 」 ) 的 經 營 業 績 。

本 集 團 的 九 個 月 期 間 及 季 度 期 間 的 未 經 審 核 業 績 , 連 同 一 九 九 九 年 同 期 的 未 經 審 核 比 較 數 字 如 下 :


附 註 ︰

1. 集 團 重 組 及 編 製 基 準

本 公 司 根 據 百 慕 達 一 九 八 一 年 公 司 法 在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為 受 豁 免 的 有 限 公 司 。 為 籌 備 本 公 司 股 份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 已 進 行 集 團 重 組 , 據 此 , 本 公 司 成 為 本 集 團 的 控 股 公 司 。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

業 績 已 根 據 香 港 普 遍 採 納 的 會 計 準 則 編 製 , 並 符 合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會 計 準 則 。

本 集 團 已 編 製 業 績 , 猶 如 現 有 集 團 架 構 在 回 顧 期 間 或 自 其 各 自 的 註 冊 成 立 日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以 來 一 直 存 在 。

所 有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重 大 交 易 及 結 餘 已 於 合 併 時 撇 銷 。

2. 稅 項

稅 項 支 出 包 括 ︰


由 於 本 集 團 於 回 顧 期 間 並 無 任 何 估 計 應 課 稅 香 港 利 得 稅 , 故 賬 目 內 無 就 香 港 利 得 稅 作 撥 備 。

澳 門 補 充 利 得 稅 是 按 本 集 團 在 澳 門 經 營 的 成 員 公 司 於 回 顧 期 間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15.75% 計 算 。

3. 每 股 盈 利

本 集 團 於 九 個 月 期 間 及 每 季 期 間 的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是 按 股 東 應 佔 本 集 團 溢 利 約 48,400,000 港 元 及 18,500,000 港 元 (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九 個 月 及 三 個 月 ︰ 約 59,600,000 港 元 及 17,800,000 港 元 ) 及 於 各 期 間 已 發 行 的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分 別 約 539,753,000 股 及 506,798,000 股 (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及 九 個 月 ︰ 約 490,500,000 股 ) 計 算 。 就 釐 定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 在 本 公 司 成 立 及 本 集 團 重 組 時 已 發 行 合 共 約 2,000,000 股 股 份 及 緊 接 向 公 眾 人 士 發 售 新 股 後 資 本 化 發 行 額 外 488,500,000 股 股 份 被 視 作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已 發 行 。

由 於 本 公 司 於 期 內 並 無 任 何 潛 在 攤 薄 每 股 盈 利 , 故 於 九 個 月 期 間 及 每 季 期 間 並 無 攤 薄 每 股 盈 利 。

中 期 股 息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 本 集 團 宣 派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中 期 股 息 10,400,000 港 元 ( 「 股 息 」 ) 予 其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當 時 登 記 股 東 。 除 上 述 股 息 外 , 董 事 不 建 議 支 付 該 九 個 月 期 間 的 中 期 股 息 。

本 集 團 並 無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九 個 月 同 期 間 、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季 度 期 間 及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同 季 度 期 間 宣 派 任 何 股 息 。

業 務 回 顧

收 益 由 於 擴 展 及 為 省 級 巿 級 電 訊 機 關 及 局 而 進 行 的 新 數 碼 數 據 網 絡 及 新 的 幀 中 繼 / ATM 項 目 銷 售 而 持 續 上 揚 。 然 而 , 主 要 由 於 郵 電 部 及 訊 息 產 業 部 改 組 , 以 至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首 季 營 業 額 放 緩 , 及 由 於 項 目 / 系 統 銷 售 的 性 質 , 其 業 務 並 非 於 全 年 平 均 分 佈 , 故 該 九 個 月 期 間 的 營 業 額 錄 得 較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九 個 月 期 間 18.8% 的 下 跌 。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手 頭 訂 單 達 9,300,000 美 元 , 而 另 外 10,400,000 美 元 的 一 批 訂 單 正 在 落 實 。

為 進 一 步 鞏 固 本 公 司 在 中 國 的 地 域 實 力 及 售 後 技 術 支 援 , 已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在 中 國 選 出 三 個 地 點 設 立 代 表 辦 事 處 。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 亦 在 香 港 設 立 一 間 新 的 執 行 辦 事 處 , 以 在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底 於 創 業 板 上 市 後 提 高 其 形 象 。

本 公 司 的 財 政 狀 況 仍 然 穩 健 , 資 本 架 構 並 無 負 債 。 有 了 配 售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 本 公 司 的 財 政 實 力 更 形 鞏 固 。

為 符 合 本 公 司 發 展 電 子 商 貿 及 互 聯 網 相 關 產 品 的 業 務 目 標 , 以 及 提 高 本 公 司 的 研 發 能 力 目 標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簽 訂 一 項 有 條 件 買 賣 協 議 , 以 向 一 間 澳 洲 資 訊 科 技 公 司 Crossland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 收 購 兩 間 公 司 , 即 Crossland Business Solution Limited ( 「 CBS 」 ) 及 Oriental Skill Limited ( 「 OSL 」 ) 的 40% 股 權 。 CBS 專 攻 電 子 商 貿 解 決 方 案 及 業 務 程 序 重 新 設 計 , 而 OSL 則 專 注 通 訊 及 交 易 輸 入 器 的 研 發 。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 與 廣 東 新 科 通 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就 研 究 、 開 發 巿 場 無 線 數 據 通 信 及 互 聯 網 相 關 產 品 的 合 營 安 排 已 落 實 。 廣 東 新 科 通 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屬 廣 東 省 郵 電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院 , 而 該 研 究 院 則 由 廣 東 省 的 中 國 電 信 所 管 理 。 該 合 營 企 業 預 計 將 本 公 司 帶 進 新 領 域 , 特 別 在 無 線 數 據 通 信 的 領 域 , 並 將 會 在 日 後 擴 闊 本 公 司 的 收 益 基 礎 。

前 景

收 益 及 業 務 發 展

本 公 司 繼 續 向 傳 輸 商 宣 傳 以 數 碼 數 據 網 絡 、 幀 中 繼 及 ATM 為 主 的 集 成 數 據 網 絡 。 該 網 絡 受 到 廣 泛 歡 迎 。 此 外 , 收 益 繼 續 來 自 種 類 日 益 繁 多 的 網 絡 通 信 產 品 及 支 援 服 務 , 這 些 產 品 與 服 務 乃 向 國 內 的 現 有 及 新 設 立 的 省 級 和 市 級 電 信 機 關 和 局 提 供 在 回 顧 期 間 , 本 公 司 投 入 大 量 市 場 推 廣 力 量 , 以 與 另 一 些 傳 輸 商 如 中 國 聯 通 及 Jitong 以 及 公 安 局 。

本 公 司 致 力 推 廣 網 上 話 音 及 互 聯 網 遙 控 接 達 系 統 等 新 產 品 , 一 九 九 九 年 獲 分 銷 權 。 預 期 該 等 產 品 可 擴 闊 及 加 強 本 公 司 的 收 入 基 礎 。

研 發

公 司 內 部 開 發 的 影 象 解 決 方 案 應 用 繼 續 獲 得 市 場 的 積 極 回 應 。 本 公 司 成 功 將 這 項 應 用 售 予 兩 名 傳 輸 商 客 戶 , 並 有 新 商 機 在 落 實 中 , 向 Crossland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 收 購 的 CBS 及 OSL 40% 股 權 令 本 公 司 向 商 貿 領 域 邁 出 又 大 又 迅 速 的 一 步 。 除 於 電 子 商 貿 應 用 處 , 本 公 司 能 夠 在 開 發 互 聯 網 接 達 解 決 方 案 及 Smart terminal 方 面 隨 時 調 動 硬 件 專 才 。 這 些 硬 件 原 型 已 在 開 發 中 , 並 預 期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底 完 成 。 此 項 投 資 預 期 可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擴 展 打 入 電 子 商 貿 界 的 穩 固 基 礎 。

董 事 的 股 本 及 購 股 權 權 益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根 據 證 券 ( 披 露 權 益 ) 條 例 ( 「 披 露 權 益 條 例 」 ) 第 29 條 本 公 司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所 記 錄 , 董 事 及 其 聯 繫 人 等 在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披 露 權 益 條 例 ) 的 權 益 如 下 ︰


附 註 ︰ 293,388,000 股 股 份 乃 由 Eve Resources Limited 以 全 權 家 族 信 託 的 形 式 以 受 託 人 身 分 擁 有 , 而 Eve Resources Limited 乃 由 本 公 司 主 席 Santos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董 事 或 其 聯 繫 人 等 概 無 擁 有 本 公 司 或 其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披 露 權 益 條 例 ) 股 本 中 任 何 權 益 。

管 理 層 股 東 ( 定 義 見 創 業 板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 ) ) 於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的 權 益 乃 如 上 述 所 披 露 者 。

董 事 收 購 股 份 的 權 利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於 回 顧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 本 公 司 、 其 附 屬 公 司 或 控 股 公 司 概 無 作 為 任 何 安 排 的 一 方 , 以 使 董 事 ( 包 括 其 配 偶 或 未 滿 18 歲 的 子 女 ) 或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可 透 過 收 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團 的 股 份 或 債 券 取 得 利 益 。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根 據 披 露 權 益 條 例 第 16 ( 1 ) 條 所 存 置 的 主 要 股 東 登 記 冊 顯 示 , 本 公 司 獲 知 會 下 列 權 益 , 即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10% 或 以 上 。


可 競 爭 的 權 益

董 事 或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股 東 ( 定 義 見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 概 無 擁 有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具 競 爭 或 可 競 爭 的 業 務 的 權 益 。

保 薦 人 的 權 益

本 公 司 保 薦 人 京 華 山 一 企 業 融 資 有 限 公 司 ( 「 京 華 山 一 」 )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擁 有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0 港 元 共 2,600,000 股 股 份 。 其 董 事 、 僱 員 或 聯 繫 人 士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概 無 擁 有 本 公 司 股 本 權 益 ( 如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6.35 條 規 則 附 註 3 所 呈 述 ) 。

根 據 本 公 司 與 京 華 山 一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訂 立 的 協 議 , 京 華 山 一 已 收 到 及 將 收 到 作 為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期 間 所 延 聘 的 保 薦 人 的 費 用 。

電 腦 過 渡 公 元 二 千 年 的 結 果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本 集 團 所 有 會 計 及 財 務 應 用 程 式 已 全 面 符 合 公 元 二 千 年 電 腦 規 格 , 及 因 此 , 電 腦 過 渡 公 元 二 千 年 的 困 擾 並 無 對 業 務 營 運 的 所 有 功 能 範 圍 構 成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十 日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 並 遵 照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5.23 至 5.24 條 釐 定 權 責 範 圍 。 審 核 委 員 會 共 有 三 名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Joses Manuel dos Santos 先 生 及 兩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崔 世 昌 先 生 及 盧 景 昭 先 生 。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上 市 證 券

於 九 個 月 期 間 ,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 出 售 或 購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證 券 。


承 董 事 會 命
愛 達 利 網 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Jose Manuel dos Santos

香 港 ,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此 通 告 在 創 業 板 網 頁 「 最 新 公 司 通 告 」 一 欄 上 刊 發 起 計 , 將 會 刊 登 七 天 。


資料來源:愛達利網絡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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